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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一级注册建筑师延续注册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建设[2009]387号
  • 发布日期:2009.05.07
  • 实施日期:2009.05.0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一级注册建筑师延续注册的通知
(建设[2009]38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委定于2009年5月开展我市一级注册建筑师延续注册工作,现将办理延续注册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凡2009年6月30日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在原单位执业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均应办理本次延续注册手续。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人向所属单位提出的延续注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所属单位向天津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提出同意申请人在本单位延续注册的申请书(一份);单位授权给具体办事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一份)。

  2.一级注册建筑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两份)及相对应的电子文档光盘。申请人应使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版填写、打印申请表,并生成申报数据电子文档。《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版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和天津市勘察设计协会网站(www.tjkcsj.com)免费下载。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4.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5.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两份)。


  三、办理地点及时间要求

  所有延续注册申报材料,均应由申请人所属单位统一上报。为使延续注册工作顺利开展,按期完成,各有关单位务必于2009年5月18日,将申报材料(含电子文档)报送至天津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注册办公室进行登记确认。

  具体时间安排:上午8:30-12:00 下午1:30-5:00

  注册办地址:南开区复康路23号增1号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16楼1602室

  联系人:刘 婕  联系电话:23612977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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