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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2]33号
  • 发布日期:2002.05.31
  • 实施日期:2002.05.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化学工业管理化工毒物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有毒
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2]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最近,在河北省高碑店市一些乡镇发生了外地农民工苯中毒的严重事件。截至4月2日,在高碑店市从事箱包生产的农民工中,因苯中毒死亡5人、患病12人。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非常重视。朱荣基总理专门作出重要批示:“此案可能带有全国性(北京丰台区已发现类似事件),为了保护劳动人民生命健康,严明法纪,必须首先严厉惩处有关人员,对非法经营(均为地下工厂,无证生产)、偷税逃税、使用童工、无视劳动保护害人致死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治罪;二要保护劳工利益,责令涉案企业、工场发还工资,给予民工补偿,对中毒致死人员给予抚恤费,致病者给予医疗赔偿;三要举一反三,加强劳动保护立法,对使用苯类有毒物质作为溶剂的胶粘剂、装饰材料等的企业,必须规定明确的劳动保护条件(如产品质量认证、车间通风条件、检测手段等)。最后应将此事通报全国,要求各省、区、市组织全面检查,有案必查,有错必纠,对人民生命健康负责,对违法违规、伤天害理者绳之以法。”同时,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的通报》(国发[2002]9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专项整治,并作为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通报精神,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
  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胶粘剂等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箱包加工、皮革加工、玩具制造、制鞋、家具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行业,特别是要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含苯及其化合物的胶粘剂的企业和个体作坊进行严格清查。对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条件的,一律停业整顿,经整顿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关闭。对违法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依法取缔。对无照生产经营、偷税漏税的,依法予以查封。对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责任人要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同时,对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坚决打击非法用工、非法中介和使用童工、拖欠工资、任意延长工时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遵守劳动保护和工作时间的规定;取消对农民工的不合理收费。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投诉和举报,依法处理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

  二、工作分工
  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设施及措施的监督检查;劳动部门负责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工商和质监部门负责对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国税和地税部门负责对偷税逃税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几点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出发,以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此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由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顿办)指导协调,市卫生局牵头,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都要从各自的职能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于6月10前报市卫生局,同时抄报市整顿办。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要大力开展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举办业主学习班,提高业主的法制观念和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农民工务工前培训,组织宣讲有关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知识,使广大农民工了解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四)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制。各地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综合治理的强大合力,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整治工作不走过场。对敷衍了事、应付检查甚至弄虚作假的;对我行我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对疏于管理、放任自流、玩忽职守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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