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闻出版局关于2009年度天津市印刷企业年度核验的通知
各区县新闻出版(文化)局: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以及《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对印刷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印刷市场秩序,提高印刷业整体水平,依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现将2009年度天津市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企业为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经营包装装潢印刷业务的企业、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经营复印影印打印业务的单位、个人。
二、核验时间
年度核验时间为2009年10月20日至2010年1月20日
三、核验的内容
(一)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
(二)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三)印刷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的印刷生产设备是否已淘汰;
(四)管理制度是否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完善;
(五)产品是否达到质量标准的要求;
(六)企业主要登记事项变更,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七)本年度新建印刷企业所报注册资金、预购印刷设备落实情况;
(八)不符合资质条件印刷企业限期整改的情况;
(九)有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需审核的事项。
四、印刷企业申报年度核验需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
(二)《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四)企业年检自查报告,主要产品生产单二份(复印件);
(五)2009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截至2009年11月30日)。
(六)限期整改企业需附整改报告以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核验方法及步骤
(一)出版物印刷企业、出版物专项印刷企业、各类三资印刷企业由市新闻出版局组织年度核验工作;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不含三资印刷企业)由各区县负责初审工作,报市新闻出版局终审;三印类企业由各区县新闻出版局负责年度核验工作。核验结束后各区县将审核汇总情况做出书面总结报市新闻出版局印刷业管理处。
(二)召开全市各区县新闻出版局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会议,布置年度核验工作。
(三)2009年12月10日前,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企业、三印类单位及个人将《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以及相关材料报所在区县新闻出版局。出版物企业以及专项企业、各类三资印刷企业将材料报至市新闻出版局印刷业管理处。
(四)各区县新闻出版局对所辖区域内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企业以及三印类单位及个人所报《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以及相关材料审核收齐汇总后,于12月20 日前上报市新闻出版局印刷业管理处审核,并报年度核验总结。
(五)对核验合格的企业由市新闻出版局在《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后重新发放。
六、核验要求
(一)企业填表务求字迹清楚、准确、详实。所填写报表及相关材料务必齐全,并于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规定的管理部门。
(二)对达不到核验要求,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将依法注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三)印刷企业未参加年度核验不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对年度核验截止日期后未参加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将依照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附:关于2009年度天津市出版物印刷企业年度核验的通知(略)
附:关于2009年度天津市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年度核验的通知(略)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关于2009年度天津市印刷企业年度核验的通知
各区县新闻出版(文化)局: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以及《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对印刷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印刷市场秩序,提高印刷业整体水平,依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印刷企业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现将2009年度天津市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企业为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经营包装装潢印刷业务的企业、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经营复印影印打印业务的单位、个人。
二、核验时间
年度核验时间为2009年10月20日至2010年1月20日
三、核验的内容
(一)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
(二)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三)印刷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的印刷生产设备是否已淘汰;
(四)管理制度是否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建立完善;
(五)产品是否达到质量标准的要求;
(六)企业主要登记事项变更,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七)本年度新建印刷企业所报注册资金、预购印刷设备落实情况;
(八)不符合资质条件印刷企业限期整改的情况;
(九)有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需审核的事项。
四、印刷企业申报年度核验需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
(二)《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印刷企业);
(四)企业年检自查报告,主要产品生产单二份(复印件);
(五)2009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截至2009年11月30日)。
(六)限期整改企业需附整改报告以及有关证明文件。
五、核验方法及步骤
(一)出版物印刷企业、出版物专项印刷企业、各类三资印刷企业由市新闻出版局组织年度核验工作;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不含三资印刷企业)由各区县负责初审工作,报市新闻出版局终审;三印类企业由各区县新闻出版局负责年度核验工作。核验结束后各区县将审核汇总情况做出书面总结报市新闻出版局印刷业管理处。
(二)召开全市各区县新闻出版局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会议,布置年度核验工作。
(三)2009年12月10日前,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企业、三印类单位及个人将《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以及相关材料报所在区县新闻出版局。出版物企业以及专项企业、各类三资印刷企业将材料报至市新闻出版局印刷业管理处。
(四)各区县新闻出版局对所辖区域内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企业以及三印类单位及个人所报《印刷企业年度核验表》、《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以及相关材料审核收齐汇总后,于12月20 日前上报市新闻出版局印刷业管理处审核,并报年度核验总结。
(五)对核验合格的企业由市新闻出版局在《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后重新发放。
六、核验要求
(一)企业填表务求字迹清楚、准确、详实。所填写报表及相关材料务必齐全,并于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规定的管理部门。
(二)对达不到核验要求,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将依法注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三)印刷企业未参加年度核验不得继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对年度核验截止日期后未参加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将依照法律程序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附:关于2009年度天津市出版物印刷企业年度核验的通知(略)
附:关于2009年度天津市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年度核验的通知(略)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