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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运输委拟定的天津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5]86号
  • 发布日期:2015.11.05
  • 实施日期:2015.12.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铁路公路机场用地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运输委拟定的天津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5〕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运输委拟定的《天津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1月5日

天津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实施办法
(市交通运输委)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保障本市铁路、道路安全畅通,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道口是指在铁路线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铁路干、支线上的有人看守道口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看守。
  本办法所称铁路无人看守道口,是指不够道口看守标准,应由地方负责监护的道口。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上的无人看守道口由其产权单位或受益单位负责监护。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综合分析全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存在的问题,制定有关规定和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指导区县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工作。
  (三)协同铁路主管部门,调查处理铁路无人看守道口重大事故。
  (四)组织检查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开展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宣传教育,组织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管理和监护人员培训。
  (五)统一管理市级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经费。
  (六)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管理的有关事宜。

  第五条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施属地管理,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辖区内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国家和本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理顺管理体制,组织实施辖区内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工作。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协调辖区内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人员的选聘和管理,签订劳动合同,并组织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
  (三)负责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房的修建、维护和管理。
  (四)负责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工作的检查和评比。
  (五)负责区县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建立健全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制度,完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设备及监护人员档案。
  (七)参与协调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拆除、合并、改建等工作。
  (八)负责组织对破坏铁路无人看守道口设施、扰乱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秩序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铁路无人看守道口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人员必须坚持标准化作业。
  (一)保持精神饱满,穿着规定服装,衣帽整洁端正,佩戴统一的执勤标志。
  (二)交接班应填写交接班记录簿,载明安全情况、信号工具备品、设备状况、注意事项、上级指示和文电通知等。
  (三)班中应坚守岗位,认真瞭望,根据报警和列车运行情况,适时关闭栏杆(门);双向行驶车辆的道口,应先关闭进口栏杆(门)。
  发现列车开来或报警时,监护人员应立即做好接车准备,并携带“停”字牌在规定位置接车。接车时应注意道路交通状况,及时拦阻欲抢越道口的车辆和行人。
  列车通过后,双侧监护人员应确认本线及其他线无列车开来,并互相确认信号,然后开放栏杆(门),疏导车辆、行人迅速通过。

  第七条 选聘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人员必须符合用工基本条件,包括:对工作负责,事业心强,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含)至55周岁(含)之间,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聘用监护人员实行新老结合的原则,聘用人员名单报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选聘的监护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对监护人员责任心、安全意识、业务技能、健康状况、年龄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对不适应岗位工作要求的及时调换,并做好续聘和解聘工作。超龄监护人员本人提出延长工作年限申请的,经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工作年限。
  选聘的监护人员应参加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铁路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建立市和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及监护队长分级负责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安全三级巡查机制。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现场检查与安排专人视频监控相结合的方法,对关键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加大检查频次;定期与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铁路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好跟踪整改工作。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铁路无人看守道口每周至少组织一次检查,夜查每月不少于两次。监护队长每日对监护人员作业标准及设备状态进行检查,严格落实昼夜检查制度。对检查出的问题,各部门要认真分析、追踪整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
  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遇节假日、重大活动以及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加大检查力度,对防护设施进行常态化检查,出现故障立即组织抢修。

  第九条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房日常管理:
  (一)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房内应悬挂监护人员岗位职责、监护人员作业标准、发生故障应急处理办法、工具备品、旅客列车时刻表等。
  (二)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房内应有安全技术设备台账、交接班记录簿、安全检查指导簿、行车日志记录簿、设备检修及故障处理记录簿、安全通知通报记录簿。
  (三)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房内及周边应保持整洁。
  (四)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房内及周边不得私自拉电线及擅自增加电器设备,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条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设备坚持定期维护维修,保证在规定的安全期限内使用。无线设备5年更新一次,有线设备10年更新一次。

  第十一条 铁路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人员业务培训与日常管理、监护房建设和改造规划工作。

  第十二条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事故处理:
  (一)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和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配合铁路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二)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交通事故时,当班监护人员应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区县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40分钟内赶到现场,积极组织救援,处理相关事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应在调查处理事故的同时立即上报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
  (三)由于肇事者违章抢过道口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对疏于管理造成事故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关区县监察部门追查该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在铁路无人看守道口附近发生道路交通阻塞或交通事故时,监护人员应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疏导交通、维护秩序。

  第十四条 定期开展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竞赛评比活动。对在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监护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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