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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2014)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教委办[2014]50号
  • 发布日期:2014.05.30
  • 实施日期:2014.05.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高等教育


天津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教委办〔2014〕50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精神,推进高校学风建设专项教育和治理工作有效进行,市教委制定了《天津市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30日

  天津市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风是高校文化的重要体现,优良的学风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为切实加强高校学风建设,严格规范高校学术行为,维护高校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我市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天津市高等学校学风包括科学研究和日常教学中的学术风气、治学风气和学习风气。

  第三条 天津市高校学风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科学精神,恪守学术道德,维护科研诚信,规范教学秩序,塑造创新文化,培养优秀人才,服务社会发展,倡导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的学风。

  第四条 加强天津市高校学风建设,要健全学风建设的制度体系,要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和完善学风建设的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

  第五条 构建天津市学风建设工作体系。市教委成立天津市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是全市高校学风建设的领导与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教育部学风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全市高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学风建设研究及宣传教育;指导、监督高校学风建设工作等。天津市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教委主要领导担任,相关处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各高校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

  第六条 强化高校的主体责任。天津市各高校主要领导是本校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第一责任人,同时确定专门领导分工负责学校学风建设。高校要将学风建设工作常规化,建立教育宣传、制度建设、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体系,做到学风建设机构、学风规范制度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

  第七条 建立学风建设教育机制。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建设的基础。高校要把学风建设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纳入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教学之中。培养师生的自觉性,形成学风建设教育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 改进学风评价考核机制。高校要按照学术发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的规律,逐步建立一套有效促进和形成优良学风的评价体系。高校要把教师队伍学风建设作为重点,将教师的师德修养、敬业精神和学术道德规范的履行情况纳入年度考核,防止片面地将学术项目、学术成果、学术奖励和物质报酬、职称评定、职务晋升挂钩,引导教师群体形成热爱科学、严谨治学、注重质量的风气。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在教学和科研活动中,培养学生形成刻苦专研、勤于思考、追求真理的习惯。

  第九条 完善学风建设监督机制。高校要完善科学研究和日常教学中的各项检查制度,包括学术成果管理、教学管理、实验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要强化学术科研活动中的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的实施。高校要在本校网站上开辟学风建设专栏,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的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市教委将定期对高校学风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条 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作用。高校应当明确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职责。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评判机构,学术委员会要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学风建设奖励和惩处制度。高校对模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的典型事例要广泛宣传,进行表彰;建立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严肃处理,以促进学风建设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津教委科〔2013〕1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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