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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清单式监管的意见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资委
  • 发文字号:津国资法规[2014]81号
  • 发布日期:2014.12.29
  • 实施日期:2015.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清单式监管的意见
(津国资法规〔2014〕81号)



各市管企业:

  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总体要求,规范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有效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国资委将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实施清单式监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国有资产清单式监管的必要性
  (一)划定监管边界,增强企业活力。以清单形式对监管权限的边界进行明确规定,可以有效减少越界行为,实现国资委在法律法规框架内依法行权履职;同时有效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提高企业效率,激发企业创造力,增强企业活力。
  (二)规范监管职责,提升管理水平。通过监管清单明确划-2-分国资委内部职责,对监管流程进行合理的标准化,有助于构建权责统一、清晰具体、密切协同的权责体系,从而有效提高国资管理水平,管住各种不作为和乱作为。
  (三)明晰监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清单式管理要求对事项的办理流程、依据、需要提交材料等均做出具体规定,这将极大地促进国资委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效率产生质的飞跃,避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的发生。

  二、实施国有资产清单式监管的基本思路
  (四)建立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事项。国资委围绕“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资监管”这条主线,建立《天津市国资监管清单》。《天津市国资监管清单》是涵盖全部监管企业须上报事项,为企业提供便利的综合性制度文件。清单分为两个部分,分别为审核、核准、事前备案、决定事项清单和事后备案、报告事项清单。列入清单的事项必须属于国有出资人职责或者有国家和市委市政府规定依据。
  (五)规范行权履职,保障自主决策。国资委按照清单规定,规范行权履职行为,对于清单外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由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自主决策。
  (六)明晰职责流程,公开透明办事。清单统一规范了须报送国资委事项的工作流程,列明适用对象、报备条件、提交材料和有关要求,明确责任处室和办理时限,并通过国资委网站予以公示,确保职责目录和工作流程明确清晰、即时可查。
  (七)利用共享信息,减轻企业负担。国资委将充分利用市政府建立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在该系统中能够查询和共享的事项,不再要求企业单独报送市国资委。

  三、实施国有资产清单式监管的有关要求
  (八)国资委实施国有资产清单式监管的市管企业,必须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合理,严格遵守国资监管制度规定,内部管理制度和程序科学规范,切实拥有运营和管理国有资产的能力水平。出现对监管清单所列事项应报不报、对所属企业重大事项应批未批、管理松懈等问题的市管企业,国资委将按照规定追究违规责任。
  (九)企业在上报事项前应与国资委相关承办处室进行咨询沟通,承办处室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度等制度要求,确保向企业告知的材料齐全、格式规范,避免增补材料、反复报送的情况,提高工作效率。
  (十)市管企业应当按照清单规定和国资委办事程序要求,以“请示”形式上报审核、核准、事前备案和决定等事项,以“报告”形式上报事后备案、报告等事项。国资委按照职能分工,严格执行“一事一申报、一件一审核”。承办处室坚持服务承诺制,对企业热情接待,文明服务,坚决杜绝拖延和推诿扯皮现象。
  (十一)本意见自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有市国资委国资监管制度文件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规定,按本意见执行。

  201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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