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经营服务性收费问题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发改价费[2011]1610号
- 发布日期:2011.12.30
- 实施日期:2012.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按照市政府的部署,为贯彻落实《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现就我市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废止市物价局《关于市图书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2]94号)。
二、清理规范全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经营服务性收费,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经营服务性收费问题的通知
(津发改价费〔2011〕1610号)
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按照市政府的部署,为贯彻落实《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现就我市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废止市物价局《关于市图书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2]94号)。
二、清理规范全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经营服务性收费,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О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