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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委、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天津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失效



天津市科委、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税局、天津市地税局、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天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科高〔2015〕8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50号)文件精神,为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做好前期培育,市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统计局共同制定了《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认真组织实施。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天津市统计局

2015年8月17日

  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5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效开展天津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高企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天津市注册满半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市级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本办法认定的市级高企,可依照实施意见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市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统计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市级高企认定工作。



  第六条 市科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统计局组成市级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称市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市级高企认定管理工作方案,制定年度工作指标,监督、检查各区县认定工作,对各区县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市级高企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

  (四)负责落实对已认定的市级高企依照实施意见提出的申请享受有关扶持或优惠政策;

  (五)对市级高企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区县,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 市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实施对市级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二)负责对各区县认定工作小组提交的市级高企认定的备案管理;

  (三)建立并管理市级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络系统;

  (四)市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本级工信、财政、税务、人社、知识产权、统计部门组成本区县的市级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称区县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高企认定工作;

  (二)负责对已认定市级高企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第九条 市级高企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天津市注册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中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7%以上;

  (四)近二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二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评分要求(综合评分达到60分(不含)以上)的要求。


  第十条 市级高企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进入《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备选库》企业对照本办法第九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或接近认定条件的,在天津市科委网站(网址:www.tstc.gov.cn)高企认定专栏中的网上认定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并填报数据,进入《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备选库》。

  (二)准备并提交系统材料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备选库》中的企业认为符合条件后,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系统要求将下列材料的电子文件通过系统提交到区县认定工作小组:

  1.《市级高企认定申请书》(系统生成);

  2.企业资质材料;

  3.经具有专项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参照符合国家高企认定标准的中介机构名单)鉴证的企业近二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销售收入、总资产(实际年限不足二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4.企业在近三个会计年度获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保持有效的证明材料;

  5.企业在近三个会计年度的成果转化能力证明材料;

  6.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证明材料;

  7.企业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核算说明;

  8.企业人员结构证明材料;

  9.企业其他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例如: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区县(功能区)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组织审查与认定

  各区县工作小组通过市级高企认定评审专家库(参照国家高企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对申报企业材料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进行审查,专家评审分数在60分(不含)以上为评审通过。区县工作小组依据专家评审结果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市级高企认定名单,并在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有异议的,由区县工作小组进行核实处理;无异议的,以区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向市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核检查。

  上述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40日内完成。

  (四)发证

  在市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各区县向企业印制并颁发统一的“市级高企证书”(加盖区县人民政府公章)。市级高企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须按时填报市级高企统计监测系统,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提出加计扣除申请。



  第十一条 市级高企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更名的,以及市级高企的罚则等未尽事宜,由区县工作小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执行。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专家的条件、职责、选取办法和纪律,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以及专家具体评价方法等未尽事宜,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执行。


  第十三条 参与市级高企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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