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安监管职[2015]19号
  • 发布日期:2015.04.02
  • 实施日期:2015.04.0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职工管理与奖惩


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
(津安监管职〔2015〕19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就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切实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重要意义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用人单位及时掌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重要手段,也是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各有关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举措,切实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

  二、扎实推进《规范》的贯彻落实工作
  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本辖区、本系统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认真学习《规范》内容,把握其核心要求。要将《规范》的贯彻落实与当前正在开展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在开展职业卫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组织相关用人单位对照《规范》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进而推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工作的开展。确保实现《天津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提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规划目标。
  用人单位要按照《规范》的相关要求,落实相关责任。要建立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配合技术服务机构如实做好检测相关工作,落实技术服务机构的整改建议,并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相关档案。检测结果要按照规定期限报告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

  三、保证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技术服务质量
  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规范》有关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要严格按照《规范》和有关采样检测要求进行采样检测,保证采样检测符合法规标准的有关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检测过程的记录工作。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应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帮助指导用人单位进行整改。

  四、加强对《规范》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规范》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和档案的建立情况、工作场所定期检测情况、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否与实际相符、检测过程的相关记录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等内容。对于用人单位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略)

  2015年4月2日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