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目录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不再实施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政策,只对以前年度拨付的扶持资金进行清算。
二、凡申请过2015年度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应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携带相关清算资料到负责初审的财政部门办理年度清算。
三、初审财政部门收到试点企业报送齐全的清算资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审核完成后,将试点企业填报的清算资料以及扶持资金审批信息系统中的电子审核信息数据报送市财政局检查局复审(滨海新区各功能区报滨海新区财政局汇总后上报)。
四、市财政局检查局收到清算资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将审核结果通过审批信息系统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接到复审资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将终审结果通知初审单位。
五、年度清算期间,初审财政部门应当督促获批过2015年度预拨资金的试点企业及时进行清算,经督促仍不按期申报清算的,初审财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企业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经过监督检查,应收回扶持资金的,督促试点企业1个月内退还扶持资金;应补拨扶持资金的,督促试点企业在2016年4月30日前尽快申报,试点企业仍不申报的,逾期不再受理。
六、试点企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清算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初审财政部门申请延期。初审财政部门核实后确认试点企业申请延期理由合理的,经请示市财政局同意,可允许试点企业延期申报,但最晚一般不得超过2016年8月31日。
七、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试点企业提供补充说明材料或对试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补充材料或实地调查所需时间,不计入清算工作时限。
八、年度清算期间,一次性申请2015年度全年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可按照清算程序直接办理清算。除特殊情况外,上述申请原则上应在2016年4月30日前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九、清算完成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据实清算、多退少补、方便操作”的原则,将审批通过的扶持资金及时拨付试点企业。对此前预拨金额超过试点企业全年实际税负增加额的,初审财政部门应当督促试点企业在2016年8月31日前退还超拨的扶持资金,并将退还款项的银行单据或其他证明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对试点企业退还的扶持资金,市财政局与区县财政局仍按原拨付负担比例结算。清算期结束后,试点企业应退还的超拨资金仍未退还的,由初审财政部门负责继续追缴,无论是否实际追缴入库,市财政局均视为已经追缴,在与区县财政年终结算时予以扣减。
十、试点企业办理年度清算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并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十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于8月31日之前完成年度清算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算的,应在6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申请延期办理,市财政局同意延期办理的,应在特殊原因消除后15日内完成年度清算。
十二、清算过程中,财政部门如发现试点企业存在虚假申报、骗取扶持资金等问题,应当立即追缴扶持资金,并按相关财税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转第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 发文字号:津财税政[2016]1号
  • 发布日期:2016.02.17
  • 实施日期:2016.02.1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营业税增值税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财税政〔2016〕1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局检查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不再实施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政策,只对以前年度拨付的扶持资金进行清算。


  二、凡申请过2015年度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应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携带相关清算资料到负责初审的财政部门办理年度清算。


  三、初审财政部门收到试点企业报送齐全的清算资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审核完成后,将试点企业填报的清算资料以及扶持资金审批信息系统中的电子审核信息数据报送市财政局检查局复审(滨海新区各功能区报滨海新区财政局汇总后上报)。


  四、市财政局检查局收到清算资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将审核结果通过审批信息系统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接到复审资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将终审结果通知初审单位。


  五、年度清算期间,初审财政部门应当督促获批过2015年度预拨资金的试点企业及时进行清算,经督促仍不按期申报清算的,初审财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企业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经过监督检查,应收回扶持资金的,督促试点企业1个月内退还扶持资金;应补拨扶持资金的,督促试点企业在2016年4月30日前尽快申报,试点企业仍不申报的,逾期不再受理。

  专项监督检查时间不计入清算工作时限。


  六、试点企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清算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初审财政部门申请延期。初审财政部门核实后确认试点企业申请延期理由合理的,经请示市财政局同意,可允许试点企业延期申报,但最晚一般不得超过2016年8月31日。


  七、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试点企业提供补充说明材料或对试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补充材料或实地调查所需时间,不计入清算工作时限。


  八、年度清算期间,一次性申请2015年度全年扶持资金的试点企业,可按照清算程序直接办理清算。除特殊情况外,上述申请原则上应在2016年4月30日前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九、清算完成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据实清算、多退少补、方便操作”的原则,将审批通过的扶持资金及时拨付试点企业。对此前预拨金额超过试点企业全年实际税负增加额的,初审财政部门应当督促试点企业在2016年8月31日前退还超拨的扶持资金,并将退还款项的银行单据或其他证明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对试点企业退还的扶持资金,市财政局与区县财政局仍按原拨付负担比例结算。清算期结束后,试点企业应退还的超拨资金仍未退还的,由初审财政部门负责继续追缴,无论是否实际追缴入库,市财政局均视为已经追缴,在与区县财政年终结算时予以扣减。


  十、试点企业办理年度清算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并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年度申报表》;

  (二)《试点企业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

  (三)还原减除项目说明并附减除凭证复印件;

  (四)企业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以及附表复印件;

  (五)2015年度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复印件;

  (六)2015年度税负变化原因及进项税抵扣情况说明;

  (七)财税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资料一式两份,加盖试点企业公章后报送区县财政部门。其中:第(一)项需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盖章,第(三)项试点企业只需提供一份,留初审财政部门存档。已在前期申请扶持资金过程中提交的材料,可不再重复提交。


  十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于8月31日之前完成年度清算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算的,应在6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申请延期办理,市财政局同意延期办理的,应在特殊原因消除后15日内完成年度清算。


  十二、清算过程中,财政部门如发现试点企业存在虚假申报、骗取扶持资金等问题,应当立即追缴扶持资金,并按相关财税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1.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年度申报表

  2.试点企业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2016年2月17日

  附件1
  天津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年度申报表
  申报期间:  2015年                                  金额:元
基本情况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行业 主管国税机关 
开户行 开户银行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栏   次应税服务项目按试点政策规定计算缴纳的增值税按原营业税规定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试点后企业   税负变化额清算前已获批扶持资金金额按清算结果应补拨金额或应退还金额
应税服务   销售额 (不含税)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税率(或征收率)应税服务   增值税实际   缴纳税额应税服务   即征即退   实际退税额代扣代缴等其他应减除税额应税收入应税减除   项目金额税率应纳税额
(1)(2)(3)(4)(5)(6)(7)=(1)×[1+(3)](8)(9)(10)=((7)-(8))×(9)(11)=(4)-(5)-(6)-(10)(12)(13)=(11)-(12)
1交通运输行业小计  11%     3%    
2 邮政业  11%     3%    
3基础电信业  11%     3%    
4增值电信业  6%     3%    
5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小计  ---     3%或5%    
6其中:研发和技术服务  6%     5%    
7 信息技术服务  6%     5%    
8 文化创意服务  6%     5%    
9 物流辅助服务  6%     3%或5%    
10 鉴证咨询服务  6%     5%    
11 广播影视服务  6%     3%    
12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7%     5%    
13一般计税方法征税项目小计  ---     3%或5%    
14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小计  3%     3%或5%    
15其中: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3%     3%    
16动漫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  3%     5%    
17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  3%     5%    
18合 计  ---     ---    
企业申报意见 此申报表是按规定填报的,填报内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申报单位盖章: 企业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财务)机构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填表日期: 20 年 月 日
财税机关   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 主管国税机关签章:  审核意见: 财政机关签章:


  注:1.企业当期超缴增值税,应在计算试点后企业税负变化额时扣减;  2.本表一式两份,申报企业留存一份,初审受理财政部门留存一份。

  附件2
  试点企业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
  减除金额申报期:2015年
  纳税人识别码:
  企业名称(盖章): 金额单位:元
应税服务征收品目序号还原减除项目备注
抵扣进项税额凭证种类(代码)抵扣进项税额发票(凭证)号码抵扣进项税额发票(凭证)开具日期抵扣进项税额发票(凭证)价税合计抵扣进项税额发票税(抵扣)率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可减除金额
⑦= ⑥×(1+1÷⑤)   (⑦≤④)
 1        
2        
3        
4        
        
小计        
 1        
2        
3        
4        
        
小计        
合计----  -  
企业负责人: 企业财务负责人: 企业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
  1.此表由在附件1第(8)栏中填列应税减除金额的企业填写;2.请按征收品目逐笔填报,应税服务征收品目和还原减除项目可按需增加行次。
  3.减除发票(凭证)种类代码分为:
  A-增值税专用发票
  B-其他扣税凭证
  B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B2-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B3-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B4-通用缴款书
  C-其他(请注明凭证种类)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