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局关于中药膏剂临方加工等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天津市卫生局)
- 发文字号:津卫财[2012]712号
- 发布日期:2012.11.28
- 实施日期:2012.11.0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公安、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根据2012年11月7日市物价局《关于中药膏剂临方加工等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综〔2012〕83号),对中药膏剂临方加工等2项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自2012年11月7日起执行。
附件:中药膏剂临方加工等2项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
中药膏剂临方加工等2项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天津市卫生局关于中药膏剂临方加工等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卫财〔2012〕712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公安、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根据2012年11月7日市物价局《关于中药膏剂临方加工等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综〔2012〕83号),对中药膏剂临方加工等2项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自2012年11月7日起执行。
附件:中药膏剂临方加工等2项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天津市卫生局
2012年11月28日
2012年11月28日
附件:
中药膏剂临方加工等2项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说 明 |
根据中医辨证施治理论,对于一定时期内服用个体化固定处方的患者,进行临方加工。根据药品特性加适量水,以煮提锅煎煮2-3次,每次不低于1小时,药液过滤,合并药液,以浓缩锅浓缩,并按处方要求加入赋形剂(蜂蜜、饴糖、冰糖等)至膏状,放凉,分装,粘贴标签,注明姓名、用法用量、保存方法、制作日期,制作过程需使用锅炉、水、电、煤等供应高压蒸汽。 | 每千克 | 100 | 以处方药物重量计,不含赋形剂重量 | |
指用一次性采血袋采集自身静脉血液200毫升或用库血200毫升,超净台内将所采血液转移至紫外线专用袋中,放入紫外线治疗仓内,无菌连接输氧管后,开启光量子仪,照射剂量2500毫焦/平方厘米,10分钟,夹住氧气和血液通路,从紫外线仓移至超净台,将照射过血液转移至原血袋,热合机封口,贴签标注,待输用。 | 次 | 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