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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津劳社局发[2008]254号
  • 发布日期:2008.12.31
  • 实施日期:2009.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8〕25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12号令)的规定,现就调整工伤一至四级人员伤残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8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二、调整标准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30元,二级伤残220元,三级伤残210元,四级伤残20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276元的,调整到1276元。


  三、支付渠道

  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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