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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2016]21号
  • 发布日期:2016.10.27
  • 实施日期:2016.10.2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宪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16〕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7日

  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工作,根据《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副职领导干部,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局级领导干部,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为: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监誓,市政府秘书长或受市政府秘书长委托的市政府副秘书长主持。

  第五条 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根据市人民政府任命国家工作人员情况及时分批举行。

  第六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第七条 宣誓人进行宪法宣誓时,着装应当整洁、得体。

  第八条 宣誓仪式公开进行。宣誓程序为:
  (一)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二)宣读任命决定,为新任职人员颁发任命书;
  (三)宣誓。
  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整齐站立,右手举拳,跟诵誓词。领誓人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指定。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向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

  第九条 已参加过宪法宣誓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的人员,以及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正式任职的人员,不再参加宪法宣誓。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处级国家工作人员,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人员范围由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举行宣誓仪式时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的负
  责同志监誓,宣誓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由各部门分别组织。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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