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政府征兵办等四部门拟定的滨海新区退役士兵安置优待政策的通知
各管委会和人民武装部,各委、局,各街、镇,各单位:
区政府征兵办、区编办、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拟定的《滨海新区退役士兵安置优待政策》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3年9月3日
滨海新区退役士兵安置优待政策
(区政府征兵办公室、区编办、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
为做好我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六部门
关于调整我市适龄青年参军有关优待政策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及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8级残疾等级、烈士子女的士兵,由区有关安置部门安排工作。
二、对《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行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由区安置部门扶持自主就业。加大就业推荐力度,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按照当年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条件的退役士兵数量的10%左右的比例安排岗位,实行定向招聘;本区国有大中型企业招聘员工时,按照当年参加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退役士兵数量的20%安排岗位,实行定向择优招聘;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各类企业接受安置退役士兵。
三、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根据企业用工情况,加强对退役士兵定向培训,提高教育培训质量,确保退役士兵一经培训就能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