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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林业局
  • 发文字号:津财农[2011]35号
  • 发布日期:2011.05.05
  • 实施日期:2011.06.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财农〔2011〕35号)



有农业的区县(管委会)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

  为规范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0〕546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林业局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天津市《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0〕54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林场、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


  第三条 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


  第四条 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以及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间接费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


  第五条 区县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下年度补贴资金计划、方案和资金申请文件,并总结上年度抚育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同时抄报市林业局。


  第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对区县报送的补贴资金计划和抚育方案进行审核,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全市补贴资金申请文件,并总结全市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


  第七条 间接费用不得超过补贴资金的5%。承担抚育任务的区县在编制实施方案中要据此落实补贴资金总量,并将直接费用落实到承担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并依据合同规定兑现给开展抚育作业的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


  第八条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我市后,有关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央财政补贴资金额度和任务,及时向市林业局报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并抄送市财政局,经市林业局批复有关区县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后,市财政局拨付40%补贴资金。


  第九条 森林抚育任务完成后,有关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向市林业局申请核查验收,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天津市森林抚育管理办法规定对区县森林抚育任务进行核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市财政局拨付剩余60%补贴资金。


  第十条 补贴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和承担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要加强基层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基础工作的管理,将有关责任书、公示有关文件及资料、抚育作业合同、资金兑付情况及检查验收材料纳入森林抚育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区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抚育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2016年5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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