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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解决行政执法投诉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发文字号:津政法制[1993]3号
  • 发布日期:1993.03.03
  • 实施日期:1993.03.0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
解决行政执法投诉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3年3月3日 津政法制〔199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委、局法制机构:
  《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制度》施行以来,市、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属委、局法制机构受理了大量的投诉案件,解决了一些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起了促进作用,但在行政执法投诉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现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受理范围以外的投诉如何处理问题
  《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制度》中规定了投诉受理的范围,但在实践中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接到了大量的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对这些投诉不能拒之门外,要热情接待、作好登记,同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转交并告知投诉人向该部门了解办理的结果。政府法制机构可不再催问办理的结果。但对一些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二、关于政府法制机构直接办理的投诉案件以及办理的方式问题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受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中,对一些典型或重大的投诉案件以及领导交办的投诉案件可以直接办理。
  直接办理投诉案件时,应当责成两名以上人员调查取证、询问投诉人,特殊情况下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调阅案卷,提出结论性处理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告知行政执法机关和投诉人。

  三、关于如何转交,催办受理范围以内的投诉案件以及如何反馈办理结果问题
  政府法制机构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投诉案件时,应当规定办理的期限,对逾期未办理的,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催办,经过三次以上催办仍未办结的,要求办理的部门作出书面解释,对拒不作出书面解释的,政府法制机构向主管领导报告。必要时,政府法制机构予以通报。
  转交的投诉案件办结后,要求办理的部门以书面形式向政府法制机构反馈办理的结果,同时将办理的结果告知投诉人。
  政府法制机构转交投诉案件时,应当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

  四、关于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和采取的强制措施投诉的,受理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对超过复议、诉讼期限,但未经过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应予受理。
  (二)对没有丧失诉权的,应当先告知投诉人按照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投诉人坚持投诉的再予受理,但应告知投诉人过了诉讼权保护期再予办理。
  (三)对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后投诉的不予受理,并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四)由于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投诉的,不予受理,根据不同情况,告知投诉人按照起诉、上诉、申诉的程序解决。

  五、其它有关问题
  (一)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办理投诉案件时,认为需要纠正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可以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市属委、局同意,责令或直接撤销、改正原处理决定。
  (二)直接或转交办理投诉案件的期限为十五天,重大、疑难案件为三十天,经过三十天仍不能办结的,可以再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三十天。
  (三)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设专人负责投诉工作,同时要求有关部门确定一名人员进行联系工作。对受理的投诉情况要定期进行分析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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