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发改价管[2011]1160号
- 发布日期:2011.09.29
- 实施日期:2011.10.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农业品价格管理
市水务局、市电力公司、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为支持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规定,决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各级价格、水务和供电部门,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电价格的沟通衔接和监督检查,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相关部门反馈。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价格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2011〕1160号)
市水务局、市电力公司、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
为支持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规定,决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各级价格、水务和供电部门,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电价格的沟通衔接和监督检查,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相关部门反馈。
二О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