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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拟定的天津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6]37号
  • 发布日期:2016.04.10
  • 实施日期:2016.04.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海关综合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商务委拟定的天津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6〕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商务委拟定的《天津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0日

天津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整合优化工作实施方案
(市商务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6号)精神,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自贸试验区建设、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一带一路"建设五大战略机遇,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优化产业结构、加快转型升级、提升口岸辐射功能、促进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现制定我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工作实施方案。
  一、现状及问题
  (一)发展现状。目前我市共有经国家批准设立的5 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分别是天津港保税区(海港)、天津出口加工区(A 区、B区)、天津港保税区(空港)、天津保税物流园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和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规划总面积20.99平方公里,是国内拥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类型最丰富、功能最齐全的地区之一。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已经成为我市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和发展高地,在调结构、促转型、扩贸易、增就业和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存在问题。区域协调发展有待加强、政策功能有待完善、监管服务有待优化、辐射带动作用有待提升。迫切需要在功能升级和政策创新、吸引境内外投资、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带动经济转型和结构优化、辐射带动周边经济发展等方面实现新突破,以适应新一轮深化改革的新形势。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国家战略,稳步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加快形成管理规范、通关便捷、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绩效突出、协调发展的新格局;完善政策和功能,促进我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提升和创新发展,成为引导产业转型升级、承接产业转移、优化产业结构、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为我市新一轮的开放发展发挥重要的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二)发展目标。
  1.近期目标(2016年)。强化部门协作,做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工作。对现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复核评估,推动有关区域进行整改;推动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为综合保税区;加快信息化系统建设步伐,健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监管信息系统;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推进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借鉴苏州、重庆经验,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探索开展贸易多元化试点工作;探索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统筹开展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工作;开展并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支持区内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推广期货保税交割海关监管制度、境内外维修海关监管制度,做好融资租赁海关监管制度试点工作。
  2.中期目标(2017至2018年)。总结经验,复制推广创新制度措施。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和成效的基础上,加快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成熟的创新制度措施;建立健全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要求相适应的配套制度体系。
  3.远期目标(2019至2020年)。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又好又快发展。完善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相关政策;不断培育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竞争新优势,努力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打造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重要载体。
  (三)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系统整合。立足于实际需求与未来规划,通盘考虑、总体规划,确保整合工作与天津整体发展战略相一致、相适应;加强推进工作的系统性,争取拓展发展空间,做到合理配置资源。
  2.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充分考虑在整合优化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政策配套、细化和衔接问题,既要积极推动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又要避免操之过急。
  3.协调发展,整体提升。以协调推进为准则进行政策设计和功能创新,变区域相对独立为"空间连片,一体发展",实现更大程度和更广范围的贸易开放,提升我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整体效能。

  三、加快现有区域整合
  (一)调整优化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规划红线,加快二期建设和验收。由保税区管委会商天津海关提出调整方案,经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程序申报,并争取海关总署和相关部委的支持,加快推进二期建设和验收工作,争取在2016年底前完成。(保税区管委会牵头,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天津海关、市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二)置换天津保税物流园区已批未用指标到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南侧新征土地内,实现综合保税区扩区。由保税区管委会商天津海关提出方案,经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程序申报,争取在2016年底前完成。(保税区管委会牵头,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天津海关、市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三)升级天津保税物流园区为综合保税区。增加保税加工、维修、检测、研发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等功能,促进保税物流园区内业务由单一的保税物流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吸引更多高质量项目入区,优化产业结构,完善产业链。由保税区管委会商天津海关提出申请,经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程序申报,争取在2016年底前完成。(保税区管委会牵头,天津海关、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四)整合天津出口加工区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维修、检测、研发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等功能,整体升级为综合保税区。由市开发区管委会商天津海关提出调整方案,经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程序申报,争取在2016年底前完成。(市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天津海关、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四、推动区域政策功能优化
  根据国家赋予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特殊政策和功能,突出临近海、空口岸的特点和所在区位优势,明确各区域的功能和发展定位,找准产业发展方向,促进各区域错位发展、联动发展。
  (一)东部片区,包括天津港保税区(海港)、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及现有的天津保税物流园区、天津出口加工区(A区、B区)。加快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支持各类租赁公司开展境内外大型设备、成套设备租赁业务;加快建设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发展全球采购与国际分拨、配送、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鼓励国内期货交易所开展业务,扩大期货保税交割试点品种,拓展仓单质押融资等功能,推动完善仓单质押融资所涉及的仓单确权等工作;开展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探索建立与国际大宗商品交易相适应的外汇管理和海关监管制度;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探索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域外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维修及再制造业务试点;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并完善相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扶持和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从事国际采购的中小企业提供通关、融资、退税、国际结算等服务。(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牵头,市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等配合)
  (二)西部片区,包括天津港保税区(空港)、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依托保税功能,重点开展临空型保税加工产业和保税物流、保税贸易等;侧重发展航空制造业、临空高新技术产业和综合服务业,引进以飞机运输为中心的航材加工、航空配件、航空配套服务、飞机部件维修、基地服务,以及光电子、电子信息、IT(信息产业)等高附加值、对进出口空运依赖性强的先进制造业;发展全球采购,国际分拨、配送、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保税商品展示,跨境电子商务和航空融资租赁等业务。(保税区管委会牵头,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等配合)

  五、推动监管服务优化
  (一)加强监管部门协作。推动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三互"合作。全面推进"一站式作业"通关模式改革。推动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提升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以及与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海关监管和检验检疫便利化水平。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协同口岸相关单位,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提高口岸服务水平。(市口岸办牵头,天津海关、天津检验检疫局、市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等配合)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监管信息系统,天津海关要牵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所属各功能区管委会,组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口岸管理单位,梳理明确业务管理措施和模式,形成业务管理需求,编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做好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工作。(天津海关牵头,市口岸办、市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等配合)

  六、组织保障
  加强在市级层面对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统筹协调,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和指导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规划、建设和发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解决整合优化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和实际情况,加强对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所在功能区的统筹,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稳妥推进相关工作。(市商务委牵头,市口岸办、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保税区管委会、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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