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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内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办法

  • 发布部门: 天津海事局
  • 发文字号:津海船员[2002]409号
  • 发布日期:2002.12.16
  • 实施日期:2003.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船舶


天津港内船舶船员考试发证办法
(天津海事局 津海船员[2002]409号 2002年12月16日)



  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船籍港为天津且仅在天津港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上服务的船员。

  第三条 在船舶上担任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的船员应持有适任证书。

  第四条 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龄不小于20周岁、不大于60周岁;
  (二)符合船员的体检标准;
  (三)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
  (五)完成天津海事局认可的专业培训;
  (六)参加并通过本办法规定的考试。

  第五条 适任证书由天津海事局印制。

  第六条 适任证书应标明的内容:
  (一)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地、出生日期等;
  (三)持证人适任的等级、职务;
  (四)适用的船舶类别或主机种类;
  (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第七条 适任证书的等级、职务:
  (一)2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设置船长、大副、二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
  (二)60-200总吨(220-750千瓦)的船舶设置船长、值班驾驶员,轮机长、值班轮机员;
  (三)未满60总吨(220千瓦)的船舶设置正驾驶、副驾驶,正司机、副司机。

  第八条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第九条 考试科目:
  (一)船长、驾驶员:
  1、200总吨及以上船舶和60-200总吨船舶:
  (1)航海基础; (2)船舶避碰;
  (3)船员职务与法规; (4)船舶操纵。
  2、未满60总吨船舶:
  (1)航海基础; (2)避碰与法规; (3)船舶操纵。
  (二)轮机长、轮机员:
  1、750千瓦及以上船舶和220-750千瓦船舶:
  (1)主机;(2)辅机;(3)轮机管理;(4)轮机操作。
  2、未满220千瓦船舶:
  (1)主机;(2)轮机管理;(3)轮机操作。

  第十条 申请适任考试的资历要求:
  (一)申请2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船舶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持有2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船舶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18个月;或持有60-200总吨(220-750千瓦)船舶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并担任实际职务18个月。
  (二)申请2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持有60-200总吨(220-750千瓦)船舶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6个月;或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12个月。
  (三)申请60-200总吨(220-750千瓦)船舶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持有60-200总吨(220-750千瓦)船舶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18个月;或持有2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船舶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6个月;或持有2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18个月。
  (四)申请60-200总吨(220-750千瓦)船舶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持有未满60总吨(220千瓦)船舶正驾驶(正司机)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6个月;或持有未满60总吨(220千瓦)船舶副驾驶(副司机)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18个月;或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12个月。
  (五)申请未满60总吨(220千瓦)船舶副驾驶(副司机)适任证书: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6个月。

  第十一条 在学校已通过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统一考试的中等及以上航海院校的毕业生,毕业后经过12个月见习,并写出见习报告,经天津海事局审核,可换发2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或换发60-200总吨(220-750千瓦)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或未满60总吨(220千瓦)副驾驶(副司机)。
  在学校未通过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统一考试的中等及以上院校的航海专业毕业生,毕业后经过12个月见习,可申请2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的考试;或申请60-200总吨(220-750千瓦)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的考试;或申请未满60总吨(220千瓦)副驾驶(副司机)适任证书的考试。

  第十二条 申请职务签证的资历要求
  (一)持有2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18个月,可申请签发2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船舶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
  (二)持有60-200总吨(220-750千瓦)船舶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6个月,可申请签发200总吨(750千瓦)及以上船舶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
  (三)持有60-200总吨(220-750千瓦)船舶值班驾驶员(值班轮机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6个月,可申请签发未满60总吨(220千瓦)船舶正驾驶(正司机)适任证书。
  (四)持有未满60总吨(220千瓦)船舶副驾驶(副司机)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12个月,可申请签发正驾驶(正司机)适任证书。
  (五)担任水手(机工)12个月者,经天津海事局审核并在其《船员服务簿》内签证,可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

  第十三条 所有在船舶上服务的船员,均应完成“船员基本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专业培训合格证;在安装有雷达、自动雷达标绘仪等设备的船舶上担任船长、驾驶员的船员还应完成相应“雷达观测与标绘和雷达模拟器”和“自动雷达标绘仪”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
  在高速船、客船或油船上服务的船员还须通过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适任考试、职务签证、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船员,应向天津海事局提交或交验下列材料:
  (一)填妥的《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船员体格检查表》;
  (三)《船员服务簿》;
  (四)有效的适任证书(如适用);
  (五)两张近期两寸证件照片;
  (六)本办法规定的培训合格证;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人所服务的单位应在申请表内填妥最近五年内申请人的水上资历、专业水平和技能、适任能力、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等客观的鉴定和必要的说明。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九条考试科目中“船舶操纵”和“轮机操作”采用实际操作考试外,其他科目均采用笔试。
  实际操作考试所需的设备和费用由申请人所服务的单位提供和承担。
  实际操作考试在理论知识笔试合格后进行。

  第十七条 理论知识笔试和实际操作考试都合格者,天津海事局审核后签发相应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未通过考试者,可在两年内补考两次,仍有不及格者,须重新申请考试。

  第十八条 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船员,可在其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的最后6个月内,向天津海事局提出换领同等级、同职务的新适任证书申请。申请换领新适任证书的船员应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的材料,并在最近5年内有累计不少于12个月担任其适任证书所载等级、职务的水上资历。经天津海事局审核后签发相应新适任证书。

  第十九条 适任证书超过有效期不足12个月,或在5年内相应水上资历不足12个月的船员申请证书再有效时,必须在与证书等级相同的船舶上,在与证书相同职务岗位上见习3个月,并经“船舶操纵”(船长、驾驶员)或“轮机操作”(轮机长、轮机员)考试合格,由天津海事局审核后签发相应新的适任证书。
  适任证书超过有效期12个月的船员,申请证书再有效,还需经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科目重新考试。

  第二十条 申请适任证书签证的船员,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水上资历的要求,且安全记录良好,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的材料,经天津海事局审核后签发相应的证书。

  第二十一条 船员适任证书被损坏、遗失,持证人及所服务的单位应及时向天津海事局报告,还应当在天津日报刊登适任证书遗失作废声明,所需费用由持证人承担。经天津海事局核实后,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予以补发。

  第二十二条 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持证人65周岁的日期,高速船和客船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持证人60周岁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在拖轮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应按船舶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等级对应的船舶吨位等级持证,并认可相应的资历。

  第二十四条 持有天津海事局签发的海船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适任证书的船员可在港内船舶上担任相应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 持有渔船船员证书的船员,如需在港内船舶上任职,须在港内船舶上见习6个月后,经天津海事局核准,可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考试科目,参加不超过原证书等级、职务的考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下列名词的定义为:
  (一)“天津港内”系指天津海事局管辖的通航水域及港口;
  (二)“驾驶员”系指大副、二副、值班驾驶员、正驾驶和副驾驶;
  (三)“轮机员”系指大管轮、二管轮、值班轮机员、正司机和副司机;
  (四)“高速船”系指设计静水时速在沿海水域为25海里/小时及以上,在内河通航水域为35公里/小时及以上动力支撑船舶和排水型船舶;
  (五)“客船”系指载客12人或以上的船舶;
  (六)“油船”系指用于运载散装石油或石油产品的船舶。

  第二十七条 船员申请适任证书的考试和发证,应按照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上级机关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天津港港内作业船船员考试办法》(津海监[88]海字第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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