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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专局拟定的天津市外国专家海河友谊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专局拟定的天津市外国专家海河友谊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6]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外国专家局拟定的《天津市外国专家海河友谊奖评选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七月七日

天津市外国专家海河友谊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来我市工作的外国专家为天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外国专家海河友谊奖,是天津市人民政府向在本市工作的外国专家授予的最高荣誉奖项,每年评选一次,获奖人数一般在10人左右。


  第三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是“海河友谊奖”的主管部门,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专家包括:

  (一)为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和中外经贸合同,来本市工作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在本市从事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工作的外国籍专业人员;

  (三)在本市各类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者享受同等待遇的外国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在本市工作或为本市服务的其他领域急需的外国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 凡经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批准在本市工作,对我友好,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均可申报海河友谊奖:

  (一)传授农业新技术,介绍先进管理模式,引进或者培育优良品种,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企业技术进步提出重要建议,传授新工艺、新方法,解决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关键问题,或者填补国内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为基础工程项目的建设、投产、运营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参与重大科技攻关及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工作,并取得突破性进展的;

  (五)为本市培养人才,捐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和体育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大、中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者专业技术职务,使企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七)为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七条 申报海河友谊奖,由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填写《天津市外国专家海河友谊奖申请表》(一式3份),连同外国专家事迹材料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区县局主管部门。


  第八条 区县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天津市外国专家局。


  第九条 天津市外国专家局组织成立海河友谊奖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外国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天津市人民政府审批。

  评审委员会由天津市引智咨询委员会专家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评审过程中,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可组织有关人员赴外国专家聘请单位,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 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天津市外国专家局以书面形式将评审结果通知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荣获海河友谊奖的外国专家,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荣获海河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业绩特别突出的,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由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推荐申报国家友谊奖。


  第十三条 对荣获海河友谊奖外国专家及其事迹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凡不能公开身份和事迹的获奖外国专家,不得对其进行公开宣传报道。

  公开宣传报道获奖外国专家及其事迹前,应当先征得聘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同意,并将宣传报道稿件报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第十四条 海河友谊奖评选表彰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划拨。


  第十五条 已获得海河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一般不再参加该奖项评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外国专家局
二○○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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