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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管理细则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其他机构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化工科技物资管理


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审批和管理,依据《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技防产品是指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专用产品。

  第三条 市局技防办对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技防产品单位的企业标准进行备案。

  第四条 市局技防办对未能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实行生产登记制度。对于符合规定的单位、市局技防办应颁发《生产登记批准证书》。

  第五条 市局技防办对申请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技防产品的企业应审核以下材料:
  (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 生产登记申请书;
  (三) 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四) 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鉴定证明;
  (五) 单位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六) 单位简介;
  (七) 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手册或规章制度;
  (八) 仪器仪表清单;
  (九) 产品标识;
  (十) 产品说明书、产品彩色照片;
  (十一) 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完整统一的图纸及工艺流程图;
  (十二)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特殊工种技术工人上岗证;
  (十三)产品售后服务措施。

  第六条 市局技防办对《生产登记批准证书》和备案手续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应在5日内审核完毕。年检时应审查以下材料:
  (一)《安全技术防范登记产品年检登记表》
  (二)经工商局年审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当年企业人员、设备、工艺、场地等变化情况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 市局技防办对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审查,并核准以下材料: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管理和销售人员须办理无刑事犯罪检索证明;
  (三)产品进货验收和有效的售后服务措施,

  第八条 市局技防办对外地进津销售的技防产品的审查备案,办理销售备案手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必须持有当地省级以上公安部门核发的生产登记批准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在津销售人员或机构须持有所在企业授权书,全权负责其产品售后服务。
  (四)外地在津营销人员须出具当地公安机关无刑事犯罪证明;

  第九条 境外技防产品在津销售的销售单位还应持有海关及商检部门提供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文件。

  第十条 市局科技处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3日内发给生产登记批准书或销售批准证明书,对不符合条件的,3日内发给不合格通知书。

  第十一条 对销售批准证明书及备案手续实行年检制度,由原发证机关年检,年检应在5日内审核完毕。年检审查以下内容:
  (一) 年内销售、服务等情况书面材料;
  (二)所售产品有效准销证书。

  第十二条 各分局审批销售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产品的申请,可参考本细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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