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14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14]31号
  • 发布日期:2014.04.04
  • 实施日期:2014.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人身保险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天津市2014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3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津政发〔2004〕11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调整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参保人员按照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时间,分别调整养老保险待遇,具体标准为:
  (一)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二)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二、调整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资金,由征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三、已办理领取生活保障金手续的征地养老人员,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征地养老人员生活保障金的调整标准,所需资金从征地养老人员养老保障基金支出,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2014年4月4日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