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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港区域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交通与港口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安监管急[2012]16号
  • 发布日期:2012.03.15
  • 实施日期:2012.03.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公安综合规定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港区域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安监管急〔2012〕16号)



各港区企业及有关单位:

  按照《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9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天津港各港区生产经营单位(含码头、仓储、生产等企业,以下简称:港区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港区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2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各项要求。

  港区企业地处沿海易受台风、海潮等自然气象因素影响,同时港区企业中有相当部分属于危险化学品装卸、储存及生产企业,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着影响面大、处置困难、可能对海洋造成污染、易发生次生和衍生事故特点。因此,认真吸取国内其他港口的事故教训,做好我市港区企业事故预防、危险源监控、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演练、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等各项应急准备是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工作。同时,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也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是增强企业与员工应急反应能力和救助能力的需要;是防止事故发生,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产生次生、衍生事故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的需要。各港区企业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真正实现预防为主、科学处置。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一)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各港区企业应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要求,进一步建立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挂帅,各级领导分工负责,各管理部门职责明确的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二)明确工作机构

  各港区企业要进一步明确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工作部门,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应急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明确应急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备案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应立即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有关港区管理单位也应明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确定工作人员,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各港区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所有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应纳入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氯气等作为《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也应纳入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从事相关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储存的港区企业需要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申报、辨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向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备案,同时抄送市交通港口局备案。

  (四)组建应急救援力量

  各港区企业应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25号)等要求,根据企业规模组建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全面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人员、资金、装备和物资保障,同时做好日常训练和演练,确保对事故及时有效的救援,力争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进一步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体系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预案管理办法)要求,各港区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是做好事故预防、科学处置事故,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应急预案的编制既是各企业的法定职责,也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港区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企业综合应急预案、危化品等专项应急预案以及高危岗位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编制、修订,建立完整的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一)加强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

  各港区企业要认真组织相关人员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的要求,编制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企业预案应与政府部门发布的应急预案有效衔接。各港区管理单位也要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

  (二)加强预案评审、备案、发布工作

  各港区企业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以下简称:评审指南)的要求,对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等重点要素,进行充分论证、推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并按照规定将应急预案分别报送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港口局备案后发布实施。

  (三)加强预案培训工作

  各港区企业要强化应急预案的全员培训,重点对危险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方案的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为切实加强各企业的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市安全监管局与市交通港口局将组织港区各企业的应急指挥、应急管理和应急预案编制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项培训。

  (四)加强预案演练工作

  各港区企业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要结合企业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二次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和演练后的总结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完善应急措施,补充、修订相关预案。同时,各港区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应急培训,不断增强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的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水平,提升避险、防灾、自救、互救能力。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监察、执法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港区企业的安全监管,推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逐步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要定期对港区企业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专项联合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培训和演练的情况;要对不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或重复发生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市安全监管局应急处:联 系 人:沈 俊

  联系电话:28208059

  传   真:28208707

  市交通港口局安全处:联 系 人:杨宝清

  联系电话:24539351

  传   真:24539347

  附件:港口企业应急工作联系表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港口企业应急工作联系表

单位

姓名

部门

职务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24小时)

 

 

 

 

 

 

 

 

 

 

 

 


 
  备注:1.各企业联系人应分别填报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的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各一名。
  2.请各单位填表后加盖公章分别传真至:
  市安全监管局应急处   传真:28208707
  市交通港口局安监处   传真:24539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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