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9]43号
  • 发布日期:2009.10.07
  • 实施日期:2009.10.0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人口普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通知
(津政发〔2009〕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现就我市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两个走在全国前列"、"一个排头兵"和"五个下功夫、见成效"的重要要求,按照市委"一二三四五六"的奋斗目标、工作思路,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市情市力数据,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服务。
  主要目的。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为摸清2000年以来我市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检验我市"十五"和"十一五"时期相关目标的实现情况,研究未来人口状况的发展趋势,并为科学制定我市"十二五"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内容和时间
  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所辖区域内居住的自然人。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户口登记地状况、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0年11月1日零时。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天津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全市的人口普查工作。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统计局、市公安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外办、市教委、市民委、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法制办、市台办、天津警备区、天津武警总队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各项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选派组成。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此项工作任务完成后即自行撤销。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街道、乡镇要设立人口普查办公室,各居民、村民委员会要设立人口普查小组,广泛动员和组织被调查者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四、经费保障
  我市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和区县财政分级负担,列入年度预算,确保各级调查经费及时拨付到位。

  五、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的有关规定。
  各有关单位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普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不得迟报、拒报普查资料。
  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对在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普查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
  加强宣传工作。切实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报道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级宣传部门及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积极配合普查机构,广泛宣传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七日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