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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我市中、小企业生产的钢铁、焦炭、主要机械等全国统一定价产品,在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条件下,经主管局审核,报市物价局批准,可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临时出厂价。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四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的地方小型钢材临时出厂价,目前仍可继续执行。外埠凡经省、市、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制定临时出厂价的,我市各生产企业都可按规定组织进货,物资经销部门也可按规定组织进销,以保证生产建设的需要,但使用这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定价,不得擅自提价或变相涨价。
二、为了搞活经济,企业之间、地区之间互通有无,进行各种形式的协作是完全必要的,但各种协作物资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定价,不许以任何借口巧立名目,加价加费,擅自提价或变相涨价。根据我市生产建设需要,物资部门如加价从外省、区地方矿、社队矿购进协作煤,或从外省、市、自治区购进协作木材的,应事先征得市物价局同意,销售价格本着保本原则由市物价局审定。
三、我市地方小型企业和非国务院主管部门指定企业生产的产品,如小水泥、小玻璃、小酸、小碱等,如需制定地区价,应根据物价分管权限报批后执行。外埠凡经省、市、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制定地区价的,物资部门可按规定组织进销,以满足生产、基建、技措、维修和市场需要。
四、目前,我市的内部配套价可分局内配价和市内配价两种。局内配价由各主管局正式批准后,限在局系统内部执行,生产企业不得自行制定局内配套价;市内配价由各主管局审核后,报市物价局审定,限在本市执行,各局不得自行制定市内配套价。凡使用内配价原材料生产的产品,都应严格执行国家定价,各生产企业不得以此为理由擅自提价或变相涨价。
五、为了防止有些短线物资经营环节过多、层层收费,物资部门应直达供应的物资,必须直达供应,由供需双方直接结算的,物资部门不准收取任何费用。由物资部门负责调拨发运,垫付资金,办理结算,但不经过物资部门仓库,又不支付进货费、仓储费的,物资部门只能按规定收取管理费和利息,不准收取进货费、仓储费。物资部门为企业代购、代销、代加工、代办运输的,只能按规定收取服务费,不准收取其它任何费用。物资、商业和其它部门购进紧缺生产资料对外供应时,只能在出厂价基础上加一次规定的费用。但属于供货单位在正常经营情况下,已在国家定价基础上加了一次规定的费用,我市经营部门执行国家定价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局审查后报市物价局批准,可按保本原则直接供给使用单位,不准供给经销单位,以防转手加价倒卖。各工业、交通、基建、财贸,农林、水利等部门的供销企业和各区、县的物资站、物资经销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各生产企业对外调剂少量紧缺生产资料时,原则上可按实际进货原价加实际进货费执行,不得擅自加价加费。
六、本规定中未尽事宜,由市物价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凡以前有关规定与《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若干规定》及本补充规定发生抵触的,一律按这两个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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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补充规定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1983]116号
  • 发布日期:1983.08.17
  • 实施日期:1983.08.1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天津市政府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补充规定
(1983年8月17日 津政发[1983]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国发(1983)117号《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若干规定》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凡我市中、小企业生产的钢铁、焦炭、主要机械等全国统一定价产品,在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条件下,经主管局审核,报市物价局批准,可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临时出厂价。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四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的地方小型钢材临时出厂价,目前仍可继续执行。外埠凡经省、市、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制定临时出厂价的,我市各生产企业都可按规定组织进货,物资经销部门也可按规定组织进销,以保证生产建设的需要,但使用这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定价,不得擅自提价或变相涨价。

  二、为了搞活经济,企业之间、地区之间互通有无,进行各种形式的协作是完全必要的,但各种协作物资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定价,不许以任何借口巧立名目,加价加费,擅自提价或变相涨价。根据我市生产建设需要,物资部门如加价从外省、区地方矿、社队矿购进协作煤,或从外省、市、自治区购进协作木材的,应事先征得市物价局同意,销售价格本着保本原则由市物价局审定。

  三、我市地方小型企业和非国务院主管部门指定企业生产的产品,如小水泥、小玻璃、小酸、小碱等,如需制定地区价,应根据物价分管权限报批后执行。外埠凡经省、市、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制定地区价的,物资部门可按规定组织进销,以满足生产、基建、技措、维修和市场需要。

  四、目前,我市的内部配套价可分局内配价和市内配价两种。局内配价由各主管局正式批准后,限在局系统内部执行,生产企业不得自行制定局内配套价;市内配价由各主管局审核后,报市物价局审定,限在本市执行,各局不得自行制定市内配套价。凡使用内配价原材料生产的产品,都应严格执行国家定价,各生产企业不得以此为理由擅自提价或变相涨价。

  五、为了防止有些短线物资经营环节过多、层层收费,物资部门应直达供应的物资,必须直达供应,由供需双方直接结算的,物资部门不准收取任何费用。由物资部门负责调拨发运,垫付资金,办理结算,但不经过物资部门仓库,又不支付进货费、仓储费的,物资部门只能按规定收取管理费和利息,不准收取进货费、仓储费。物资部门为企业代购、代销、代加工、代办运输的,只能按规定收取服务费,不准收取其它任何费用。物资、商业和其它部门购进紧缺生产资料对外供应时,只能在出厂价基础上加一次规定的费用。但属于供货单位在正常经营情况下,已在国家定价基础上加了一次规定的费用,我市经营部门执行国家定价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局审查后报市物价局批准,可按保本原则直接供给使用单位,不准供给经销单位,以防转手加价倒卖。各工业、交通、基建、财贸,农林、水利等部门的供销企业和各区、县的物资站、物资经销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各生产企业对外调剂少量紧缺生产资料时,原则上可按实际进货原价加实际进货费执行,不得擅自加价加费。

  六、本规定中未尽事宜,由市物价局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凡以前有关规定与《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若干规定》及本补充规定发生抵触的,一律按这两个规定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物价政策,遵守物价纪律,按照物价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规定手续,逐级报批调价、定价等事宜,不得自行其是,擅自调价、定价。物价部门要认真掌握政策,对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调价、定价等问题,要抓紧处理,及时予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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