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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部署》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1982]230号
  • 发布日期:1982.12.10
  • 实施日期:1982.12.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房屋住宅建设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
《关于全面开展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部署》的通知
(1982年12月10日 津政发〔1982〕230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部署》转发给你们,望即贯彻执行。
  做好落实私房政策的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二大精神,进一步肃清十年内乱所遗留的消极后果的重要内容,也是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全面开创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一项战斗任务。各区、局,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其现实的和深远的政治意义,予以高度重视。要组织相应力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为了加强组织领导,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市政府对市落实房屋政策领导小组作了如下调整: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明任组长,市委组织部庞宗荃、统战部王玉珊、纪检委陈明、市建委李金声、计委卢金发,经委陈振宝、财委耿忱、文委鲁林、市公安局孙勃、市法院李文效、谢庆丰、房管局高仲林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由高仲林兼任主任。

          关于全面开展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部署

  十年内乱期间,我市有一万二千八百户,四万七千四百间,八十四万多平米的私产房屋被查抄、压缩和挤占。近几年来,经过各方面的努力,已落实七千九百多户,占应落实户数的百分之六十二。到目前,尚未落实的还有四千八百六十二户,房屋一万零一百五十六间,涉及进住户六千八百零四户,建筑面积约三十三万平米。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用两年左右时间全部完成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决定,按照全面动员,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分批解决的原则,现对全面开展这项工作的步骤、方法和几项措施作如下部署:
  一、工作步骤、方法
  本着把工作做深做细,既积极又稳妥的精神,主要抓好以下四个环节:
  (一)深入动员和具体安排。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区、局,各单位要把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原原本本地传达贯彻下去,要宣传落实私房政策的重要意义,宣传市委、市政府对解决这个问题的决心和所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还要讲清当前房源的紧张情况;与此同时,做出本单位的工作安排。当前重点是进行普查登记、验证核实以及综合整理、分房到户和经济结算等项准备工作。普查登记、验证核实,是做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基础,一定要严肃认真的对待,保证不丢、不重、不错。
  (二)制定具体的落实计划。按照房源情况,全市今冬明春作为第一批,初步安排落实八百户,即腾迁进住户一千户。落实的对象是那些愿意交出应交的私产房屋的私房主;愿意作价出售私房的私房主和“三高”、华侨中的有关私房户。以上,以普查核实的表报为基础,分别情况进行排队及早制定出落实计划。
  (三)认真进行经济结算。经济结算是落实私房政策中一个重要环节。根据以往经验,这项工作宜早不宜迟,因此要做在前面。特别是要提前把第一批落实私房户中的有关经济结算工作做好。
  (四)切实做好落实第一批(即今冬明春)计划的各项工作,并为下一步安排作好准备。要求实行两个“三包”:即进住户所在单位包分房,包动迁,包经济结算;私房主所在单位包交出应交房屋,包偿清修缮费,包不强撵进住户搬家。具体方法是,条块结合,各负其责;同时,对应落实政策的私房主和进住户提出明确要求。具体分工和要求是:
  区和基层落实房屋政策的部门,要牵头组织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掌握并核实调查表,制定落实计划,按系统向有关单位分配房屋,提出落实和腾迁的对象和期限。
  2.收回房主应退还的公产、私产房屋,继续用于落实政策。
  3.在有关单位的配合下,与房主和进住户进行经济结算,清结应收、应付的款项。
  4.办理房屋作价公购、补偿及有关调房事宜。
  5.对经动员说服、耐心教育无效、拒不腾迁的进住户,负责向法院起诉,实行强制搬迁。
  各系统,主管局和有关单位,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在接到由落实政策部门分配的房屋和落实的户名后,及时通知职工进住户,要按期做好动员腾迁和清理租金工作,对职工欠租的负责代扣。
  2.私产房主的所在单位,要主动与进住户所在单位取得联系,促使进住户早日腾迁。
  3.按照基层落实私房政策部门提供的依据,督促房主交出应退还的公产、私产房屋。
  4.配合基层落实私房政策部门做好经济结算工作,督催有关房主偿清应交的税金和修缮费。
  5.协助解决进住户在腾迁中出现的人力、车辆、时间等实际困难和问题。
  对涉及落实私房政策的房主,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1.在没给进住户安排住房以前,不得撵赶进住户搬家。
  2.在结清房租的同时,按规定交清应交的税金和修缮费,如无力交纳修缮费,可由房管部门按原房修缮前的情况,作价公购,不再进行经济结算。
  3.被压缩挤占的私房得到全部或部分落实后,应该立即迁入,不得借故推延。
  4.提倡将自住有余的房屋,按照统一作价公购的办法,卖给房管部门。
  5.私房主与占用私房的单位互换产权时,必须取得房管部门同意。
  6.涉及城市建设需要,原私房已经拆除(或统一修建、翻建的)、规划另建的,由基建单位进行补偿安排。如原房已震损并经修缮过的,由房管部门作价公购;震损不能居住并已拆除(或统一修建、翻建)的,采取残值补偿办法处理,不再落实私房政策。
  对进住户(包括单位),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1.识大体、顾大局,克服困难,服从分房安排,不得借故讨价还价,刁难、拖延,甚至拒不腾迁。
  2.不得调换或转让所住房屋;不得长期闲置或采取存物等方式占房。
  3.按照规定向房管部门如数交付房租(房租从进住之日起计算)。偿付租金,原则上一次付清,如个人一时有困难,可先由所在单位垫付,然后分期扣还(房屋毁坏不能居住,房管部门未收租金的,不计房租)。
  4.必须保持住房原状,特别是在腾迁时,不得拆卸或破坏原房设备。
  5.已另安排住房的,必须按规定期限迁出;借故刁难、拖延腾迁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必要的处分并强制迁出。
  6.占住私房的单位,应积极安排腾迁并清付房屋租金。需要留购私房或与私房主调换产权的,必须经房管部门批准。腾迁期限,不得迟于1983年6月底。
  7.凡通过打砸抢或利用职权、违法乱纪而自占、自分、自住的,由所在单位限期强令迁出。
  8.对现住在尚未落实政策的私房中的进住户,由所在区的公安、房管部门负责,一律实行户口冻结,不准增户、分户,也不准调换或转让其现住房。

  二、几项措施
  (一)加速新建住宅的施工进度,确保房源的落实。房源是落实私房政策的物质保证,新房按时交工,才能保证工作顺利开展。有关部门应作好安排,确保房源能尽早落实。所有负责水、电、道路、商业网点、文化、托幼、卫生、公用服务设施的部门,也要主动配合,做好配套工作,以便动员住户及时迁入。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禁一切不正之风。要进行遵纪守法和共产主义道德风尚的教育,使被压缩住房的私房主和进住户能够体谅国家的困难,服从统一安排。要求一切从事落实私房政策的工作人员,认真负责,秉公办事;反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杜绝一切不正之风。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必须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协调一致,坚持按津政发〔1982〕194号文件《关于落实被查抄压缩的私产房屋政策的若干规定》办事。
  (三)加强落实私房政策部门的办事机构,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市落实房屋政策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落实私产房屋政策办公室设秘书资料组,对区工作组,对局工作组,并相应充实力量,现有人员不足,由市房管局负责配齐。市内各区、局及基层单位也要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建立或充实相应的组织机构,指定负责同志,设立专职或兼职人员,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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