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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事局
  • 发文字号:津人教[2002]30号
  • 发布日期:2002.09.24
  • 实施日期:2002.09.2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成人教育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津人教〔2002〕30号)



各区县,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人事(教育)部门:
  现将《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
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问题的规定

  《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条例》三条中的“在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由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市人事局的主要职责:
  1、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推动《条例》的贯彻执行;
  2、拟定全市继续教育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3、指导、协调各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4、确定通用知识、技能等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制定计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
  5、推动全市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指导、监督办学单位开展培训、教学工作,管理市级以上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
  6、搞好执法队伍建设,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7、受理因履行培训协议发生的人事争议;
  8、总结、交流全市继续教育工作经验,表彰市级继续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二)区县人事局的主要职责:
  1、制定本区县贯彻执行《条例》的具体办法并推动实施;
  2、制定本区县继续教育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对《条例》在本区县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4、受理管辖范围内的有关继续教育申诉事项;
  5、总结、交流本区县继续教育工作经验,表彰继续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6、统计报送有关统计数据资料。
  (三)市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推动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贯彻实施《条例》
  2、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3、编制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和教材,确定继续教育导向性内容,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
  4、主办或承办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组织开展继续教育示范活动;
  5、受理管辖范围内的有关继续教育申诉事项;
  6、总结、交流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经验,表彰继续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7、统计报送有关统计数据资料。

  三、企业、事业单位在继续教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依法开展继续教育工作;
  2、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建立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经费管理等规章制度,做好本单位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4、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必须的经费及其他条件;
  5、统计报送有关统计数据资料。

  四、继续教育的形式
  《条例》九条中的“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活动”,可采取以下形式进行:
  1、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自学计划(自学计划包括研修课题、自学书目、参考资料、时间安排、考核方式等内容),经单位批准后实施。自学任务完成后,经单位考核合格的在继续教育证书上进行登记。
  2、企业、事业单位在制定继续教育年度计划时,根据需要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出自学计划内容要求,下达自学任务书。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完成自学任务后,按规定进行考核、登记。

  五、继续教育时间
  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规定,经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产品项目按照国家科学技术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编制公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执行),其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不少于18天。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应按日计算。到外地接受继续教育的,应扣除旅途时间。

  六、继续教育经费
  《条例》十二条中的“继续教育所需经费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其费用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其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培训教育经费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七、有关争议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因履行按照《条例》十八条规定签订的协议发生争议的,企业单位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市属事业单位的当事人可以向市人事局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区、县人事局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八、表彰和奖励
  市人事局一般每三年组织一次表彰活动,表彰市级继续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区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行业组织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表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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