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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关于开展全市流通领域散煤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商务流通[2015]18号
  • 发布日期:2015.04.16
  • 实施日期:2015.04.1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煤炭供应

天津市商务委关于开展全市流通领域散煤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津商务流通〔2015〕18号)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市委副书记王东峰和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落实《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全市散煤治理工作,结合商务部门职责,现就开展全市流通领域散煤治理专项行动通知如下:
  一、开展煤炭堆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乱存乱放煤炭行为
  2014年全市经营性煤炭堆场(以下简称“堆场”)整合工作进展顺利,基本完成整合任务,但仍有个别区县煤炭堆场整治不到位,存在规划外堆场乱存乱放煤炭的问题。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本区县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的配合,加大规划外堆场清理力度,外环线以内的中心城区一律不得设置经营性煤炭堆场,所有经营性煤炭必须存放到集中堆场,坚决清除掉污染源。堆场所存煤炭应当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当按规定设置严密围挡或防风抑尘网,并采取苫盖和喷淋洒水措施,尽最大努力控制扬尘对环境的污染。对于部分区县新建堆场,要积极协调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尽快完成选址,启动建设,年内要投入运营。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全密闭堆场。

  二、加快民用煤配送站建设,坚决取缔非法经营点
  2015年起,市商务委将拿出专项财政资金用于支持未来三年全密闭民用煤配送示范站建设。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本区县全密闭民用煤配送示范站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年度建设计划,严格落实全密闭措施,确保完成建设任务。民用煤经营企业(户)要严格执行我市煤炭质量标准,加大优质燃煤供应;要建立销售台账,保留购销合同、销售记录、煤炭质检报告两年。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煤炭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经营点;按照市清新空气分指挥部有关中心城区为煤炭禁燃区的要求,中心城区售煤点要于2016年底前关停。

  三、开展重点地区餐饮用煤专项治理,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按照市清新空气分指挥部要求,今年底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等重点地区要实现餐饮企业零用煤。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滨海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本区域餐饮企业用煤治理工作,要认真排查摸清底数,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商业餐饮企业拆除原有燃煤设施,更换电、气等清洁能源灶具,使用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用煤,确保今年10月底前完成任务。

  四、开展专项检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加大治理工作力度,严格监管和执法。要标本兼治,注重治本,分类整治,坚持改造提升和严管重罚相结合,认真排查出治理企业名单,限期落实。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本区县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煤炭堆场、民用煤配送站以及煤炭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对销售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燃煤及其制品的,要依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天津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规定》予以严厉处罚。市商务委将组织专项抽查,对在专项治理行动中责任不落实,问题不整改的区县,予以通报批评,并报告市清新空气分指挥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01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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