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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三〔1989〕31号 1989年4月19日)



各区、县税务(分)局:
  为照顾福利企业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从一九八九年起,对安置残疾人占职工总数35%以上的福利企业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残疾人占职工总数10%-35%的,减半征收房产税。
  以前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应按本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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