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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心开展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试点工作的函

  • 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函[2016]28号
  • 发布日期:2016.02.16
  • 实施日期:2016.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人才流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心开展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试点工作的函
(津人社局函〔2016〕28号)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在我市部分区县试点开展“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报告》(国寿养老险津发〔2016〕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中心按照《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方案》开展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试点工作。请你中心充分借助中国人寿的集团化优势,建设具有天津特色的年金创新项目,帮助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促进我市新常态下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试点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此复。

  附件: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方案

  2016年2月16日

  附件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方案


  第一条 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的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天津市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意见》(津劳局〔2006〕293 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二条 建立企业人才集合年金遵循的原则:

  (一)有利于单位发展。通过建立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增强单位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职工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单位与职工共同发展;

  (二)自愿平等协商。单位及其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加入本年金方案,职工自愿选择是否参加;

  (三)保障安全、适度收益。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四)规范管理、统一操作。对所有参加人才集合年金的企业采取统一标准、统一设立、统一运作的方式。


  第三条 企业参加本方案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自愿参加集合年金计划;

  (二)企业注册地址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

  (三)企业未建立单一年金计划,也未参加其他集合年金计划;

  (四)企业经营情况良好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第四条 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加入本企业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的所有企业和职工。



  第五条 职工参加本方案的条件:

  (一)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个人自愿参加集合年金计划;

  (三)本市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人员;持有人才绿卡A卡的人员;纳入“千企万人计划”、“千人计划”、“百万技能人才培训计划”的人员;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企业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等企业需要的其他人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企业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等企业需要的其他人才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实际年金参加人数的50%);


  第六条 职工参加本方案的程序:

  符合上述参加条件的企业职工自愿签字同意参加人才集合年金计划,经所在企业审核通过后参加本方案。在本方案实施后加入本单位的新职工,可在满足上述参加条件的当年起参加本方案。


  第七条 职工退出本方案的条件:

  (一)职工与本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二)职工达到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

  (三)工伤1-4级退出工作岗位职工。


  第八条 职工退出本方案的程序:

  职工达到上述退出条件后自动退出本方案,单位停止其年金缴费,按照本方案第十七条处理其个人账户或按照本方案第二十七条支付年金待遇。


  第九条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职工的权利

  1.职工对个人账户信息拥有知情权;

  2.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职工对个人账户中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

  3.在满足本方案规定的领取条件后,职工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4.由于个人原因,职工可以申请暂停缴费;暂停缴费后,职工可根据个人情况申请恢复缴费。

  (二)职工的义务

  1.授权所在企业根据本方案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

  2.授权所在企业和年金方案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授权所在企业加入本年金方案并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4.授权所在企业代表职工对年金计划进行管理监督;

  5.当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向所在企业提供变动情况。



  第十条 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单位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单位缴费及分配

  单位年缴费总额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人才集合年金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12,按照职工个人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技能等级或职务、对单位的贡献等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企业账户未归属权益可用于抵扣未来年度单位缴费。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缴费与单位缴费的比例不得超过 1:10,同一企业采用同一比例。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单位按年(或半年、季度、月)将缴费按时、足额汇至托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第十四条 企业人才集合年金缴费的暂停、恢复和补缴

  (一)单位出现亏损、停业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可暂停缴费,职工同时暂停缴费;单位情况好转后恢复缴费,职工同时恢复缴费。因单位原因暂停缴费的,恢复缴费后单位可以视经济情况予以补缴,职工个人不补缴暂停缴费期间个人缴费。补缴年限不得超过实际暂停缴费年限。

  (二)职工个人可以申请暂停或恢复缴费,并经企业审核确认后执行。个人暂停缴费期间,单位缴费也相应暂停,个人账户继续在本计划中管理;个人恢复缴费时单位缴费也同时恢复。单位和个人不补缴暂停缴费期间的缴费。



  第十五条 人才集合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度,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为参加职工开立个人账户,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记录暂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下设单位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单位缴费分配给职工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保留。

  (一)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应当转入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管理;

  (二)职工与本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就业,或者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作为保留账户在本计划中继续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第十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个人账户注销:

  (一)职工领取完其个人账户资金;

  (二)职工身故,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完毕;

  (三)个人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职业年金计划。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全部归属职工个人。


  第二十条 单位缴费部分权益归属规则:

  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形成的权益,按以下规则归属于职工个人,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部分,划入企业账户。

权益归属核算时点

N

归属比例

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N< 1年

0%

1年≤N<2年

40%

2年≤N<3年

50%

3年≤N<4年

80%

4年≤N<5年

90%

N≥5年

100%

退休或在职身故

--

100%

因违纪辞退、或未经企业批准自动离职

--

0%

企业因经营原因提前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

--

100%

根据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医疗期满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100%

医疗期满劳动合同终止

--

100%

其他特殊情况

因工致残1至4级退出工作岗位

100%

1.N是指参加本方案的年限

2.单位缴费部分权益归属原则上按照本方案执行,如企业与参加年金职工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分配,约定分配内容报人力社保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投资收益组成。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人才集合年金的运营由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2+2形式组合,其中由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受托人、投资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账户管理人、托管人。由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国寿永诚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作为标准化的集合年金投资组合产品。企业人才集合年金采取法人受托管理模式。本方案所归集的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基金由所在企业委托受托人进行受托管理并签署受托管理合同。由集合年金基金受托人委托具备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提供统一的相关服务。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根据基金单位净值,按周或者日足额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第二十四条 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确定。其中正常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本单位缴纳,保留账户管理费按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执行,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由个人负担,其他费用由本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从企业年金基金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参加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待遇: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因工致残1至4级退出工作岗位;

  (三)退休前身故;

  (四)出国(境)定居;

  (五)本人及配偶、子女因病医疗费超出医疗保险报销限额,职工本人年金账户资金可申请提前支取;

  (六)职工本人失业后在灵活就业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本人年金账户资金可以提前支取。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人才集合年金的支付方式:

  职工达到本方案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后,可根据个人账户余额、个人所得税税负等情况选择一次性或分期领取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待遇。


  第二十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职工参加本方案时,应在申请表中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本人身故后企业人才集合年金个人账户已归属权益的继承人。如不指定受益人,由法定继承人为指定受益人。本方案参加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修改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对本方案进行调整,并向市人力社保局进行备案:

  (一)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二)经受托人征求大部分企业建议意见同意调整方案相关内容;

  (三)其他符合规定需要调整的。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方案可以终止:

  (一)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方案无法继续实施;

  (二)所在企业发生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

  (三)其他符合规定终止或退出的。


  第三十一条 终止本方案的程序:

  (一)受托人制定终止企业年金计划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终止原因、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处理办法等;向所有参加本计划的企业公示并通过,并通知本方案参加企业及受托人;

  (二)企业符合条件退出本方案的,应向市人力社保局申请退出,经备案同意后退出本方案;

  (三)由受托人组织清算组对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对所有个人账户权益进行全部归属,并按照集体协商讨论通过的处理办法进行企业账户未归属权益分配;

  (四)对所有个人账户进行保留或者转移。如果方案参加职工未能提出转移书面申请,作保留处理。保留后的账户管理费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的企业人才集合年金基金管理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本单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托人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方案应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人才集合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调解和民事诉讼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方案涉及的相关财税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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