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开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情况复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物[2012]342号
- 发布日期:2012.10.02
- 实施日期:2012.10.0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房地产企业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开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情况复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国土房物〔2012〕342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情况复核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2年10月2日
关于开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情况复核工作方案
为了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进一步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升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和我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关于开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情况复核工作方案》制定如下:
一、复核范围
2010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取得二级和三级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
二、职责分工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二级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情况的复核工作;各区县房管局负责三级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情况的复核工作。
三、复核内容
各级资质等级是否符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规定的条件以及日常管理服务情况。复核时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下列要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证明;
(四)各资质等级所需物业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管理项目坐落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依法服务情况证明;
(六)物业服务情况自述和管理业绩材料。
上述1、3、4、6要件应提交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市、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各资质等级以及上述材料认真复核。对符合各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上“监督检查”栏目内,签署“复核合格”,并注明三年后具体复核时间。对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应当限期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限期内仍达不到条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其中:对不符合二级资质等级条件的,按照三级资质等级核定;对无物业管理项目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三级暂定资质等级核定,并注明暂定期为一年。
四、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10月15日前,完成全市工作方案制定,各区县根据全市总体工作方案制定辖区具体实施方案;市、区县分别组织召开二级和三级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作部署会议,明确有关要求。
(二)复核阶段。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0月16日至12月15日前,市、区县完成2004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二级、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复核工作。
第二阶段: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前完成2005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二级、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复核工作。
各区县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数量情况可以自行安排本辖区企业资质复核具体时间。
2011年1月1日以后核定为二级和三级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市区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初始资质等级核定时间分别通知企业三年后资质等级具体复核时间。
(三)工作总结阶段。2013年7月15日前各区县要根据辖区开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专项复核工作情况,全面梳理分析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工作经验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并将书面材料报市物业办。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在全市开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情况复核工作是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增强服务意识重要措施。各区县房管局要结合辖区实际,认真细致地做好本辖区具体复核实施方案,确保复核工作顺利开展。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指定专人,如实填报企业资质等级有关信息,做到所管项目不重不漏;要加强与资质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区县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对需要整改的事项,要及时、彻底地加以完善。
(二)紧密配合,提高效率。开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专项复核活动涉及人员持证上岗、物业项目服务情况检查,资质坐落的区县要发挥牵头组织和协调作用,要主动与项目坐落区县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问题;项目坐落的区县在出具物业项目依法服务情况证明时,要主动征求所属街道、(乡镇)、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后,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地做出评价。
(三)督促整改,严格把关。各区县要针对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建立督促整改明细台帐,明确专人指导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对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后的企业要及时将企业资质档案和全市物业项目管理网有关信息及时更新。对取消资质的企业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企业营业执照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建议核减其物业管理或者物业服务等经营范围。
附件1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复核申请表
申 报 企 业:
填 报 日 期: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制
说 明
说 明
一、本表由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填写,一式两份。
二、表格内不敷填写,可另加附页。
三、必须按实际情况填写,不得作假。
四、一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亦可打印。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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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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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
| 移动电话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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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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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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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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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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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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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专业和专职管理及技术人员情况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职业资格证书号 | 职称及证书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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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面积和类型(万建筑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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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项目基本情况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坐落位置 | 项目类型 | 建筑面积 | 收费标准 | 接管日期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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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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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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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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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自述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企业盖章) | |||||||||||||||||||
附:资质标准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 | ||||||||||||||||||||
复核部门意见 | 经手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审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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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日期 |
| 领证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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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物业管理项目服务情况证明
物业项目名称 |
| 坐落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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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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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姓名 |
| 移动电话 | |
项目经理姓名 |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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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项目服务情况(区县物业办填写) | |||
1、物业服务企业在项目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和依法服务服务情况: 2、需整改的事项: | |||
区县物业办意见: 物业办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 |||
注:此表只作为资质等级复核专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