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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函[2018]31号
  • 发布日期:2018.05.04
  • 实施日期:2018.05.0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信息公开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函〔2018〕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4日

  天津市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都应当主动全面予以公开。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推进我市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统称“五公开”)。经过3年左右的努力,公开内容覆盖我市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各领域、各环节,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高,社会公益事业透明度明显提升,社会公益资源配置更加公平公正,社会公益事业公益属性得到更好体现,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公开内容

  (一)主动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尤其是国家面向困难群众的扶持、救助等政策落实情况和主要成效。(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

  (二)教育、环境保护、文化、卫生计生等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重点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社会组织名录,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审批信息,年检年报、评估检查、奖励处罚等管理信息,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民政局、市教委、市环保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

  (三)全面公开教育、劳动就业创业、基本社会保障、基本社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和基本公共环境等服务清单,每个服务项目均明确服务对象、服务指导标准、支出责任、覆盖水平和牵头负责单位。及时准确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

  (四)推动公开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财政资金直接投入和购买社区公共服务,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对象、办理流程、责任部门、供给状况和绩效评估等信息。(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

  (五)深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公开,准确记录资金的具体流向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


  三、重点领域

  (一)社会救助、结对帮扶和社会福利领域。

  1.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委、市国土房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

  2.及时公开结对帮扶困难村领域重要政策,重点公开年度结对帮扶困难村重点工作、重大举措等内容。对帮扶资金、项目安排情况进行公开。(责任单位:市农委等有关部门和涉农区人民政府)

  3.加大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的公开力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和各区人民政府)

  (二)教育领域。

  1.立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加大教育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做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特殊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及办学管理标准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同时,进一步做好职业教育领域重大决策、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建设项目和本科教学质量等方面的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市教委和各区人民政府)

  2.加大教育领域重大政策、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力度。(责任单位:市教委和各区人民政府)

  3.切实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区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工作进展情况的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市教委和各区人民政府)

  4.全面落实民办教育各类管理办法、规定、意见的公开,进一步推动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质量、招生范围和收费等方面的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市教委和各区人民政府)

  (三)基本医疗卫生领域。

  1.做好本市法定传染病疫情的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控知识、相关政策解读的信息公开,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病意识,建立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的传染病疫情政务公开机制。(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和各区人民政府)

  2.做好本市居民健康状况报告的信息公开,对全市疫苗接种单位基本信息和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公开。(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和各区人民政府)

  3.大力开展健康科普,针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和农村、工矿企业等重点区域,开展专项健康科普,搞好全市健康教育巡讲活动,用现代医学知识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和各区人民政府)

  4.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报人数和申报金额的信息公开,以及在结对帮扶村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和各区人民政府)

  5.深化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探索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让违法者寸步难行,让人民吃得放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和各区人民政府)

  (四)环境保护领域。

  1.做好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等信息的公开工作。按程序及时公开声环境质量、自然保护区状况等环境信息。(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积极推进重点污染源基本情况、污染源监测、总量控制、污染防治、排污收费、监察执法、行政处罚、环境应急等环境监管信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除涉密项目外,全面公开建设项目(含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文件。依法依规做好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投诉处理等信息的公开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和各区人民政府)

  3.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舆情引导等信息的公开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五)灾害事故救援领域。

  1.准确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预警防范等工作情况及动态信息。(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市海洋局、市水务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

  2.及时发布需要社会力量参与的灾害救助需求信息,推动做好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情况,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展等信息的公开工作。(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建委、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

  (六)公共文化体育领域。

  1.立足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大力推进公共文化体育的服务保障政策、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设施建设和使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目录、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公开。(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和各区人民政府)

  2.公开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公益性体育赛事和活动、受捐款物管理使用等情况。(责任单位: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体育局和各区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五公开”要求。全面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五公开”信息,使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特别是在公开决策信息方面,加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大决策公开力度,对群众利益影响直接、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建设项目等,要广泛征求意见并将各方面合理意见体现到决策中,结合实际尽可能将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公开。同时,提升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大决策公开实效,公开前要认真评估公开的效果,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攀比、炒作,公开后要认真对待并依法处理公众提出的相关意见。统一公开标准,推进建立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明确各领域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并动态更新,提高“五公开”标准化水平。鼓励开展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评估,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及时公开评估结果。

  (二)加强解读回应。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梳理细化本区、本部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应当公开的事项,主动、全面、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进一步明确本区、本行业应重点公开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不断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加强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策的解读和引导工作,对于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注重更多运用客观事实进行解读,及时准确传递政策意图,赢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信任。对于敏感事项和存在地区、领域差异的相关政策,公开时要及时把政策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加强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热点舆情的预判、跟踪和处置,进一步提高对社会关切事项引导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对涉及本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要指导和监督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做好相关舆情处置工作,确保不失声、不缺位。

  (三)完善公开形式。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的作用,按照内容权威、格式规范、体例统一的要求,集中发布相关政府信息,归集展示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布的相关信息,便于公众查询利用、接受社会监督。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有序开展相关工作,依法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理信息需求。针对社会公益事业主要服务基层和特定群体的特点,综合利用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公告栏、宣传手册、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定向发布,精准推送,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稳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共享和数据开放,为部门间核对和社会开发利用提供条件,运用网络技术手段实现公开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便于群众知晓、理解和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我市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由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体育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市政府办公厅作为组织协调部门,指导监督相关工作有序开展。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本部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具体方案,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大考评力度。各区人民政府要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督促落实力度。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所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公开评估结果。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员制度,强化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区、本行业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等。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将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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