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5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
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产品,必须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