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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 发布日期:2004.06.26
  • 实施日期:2004.07.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 法规类别: 农副产品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关于修改〈天津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04年5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

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产品,必须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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