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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科规[2017]10号
  • 发布日期:2017.12.29
  • 实施日期:2018.07.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科技计划

天津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科规〔2017〕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构筑诚实守信的科研创新环境氛围,规范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我们制定了《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
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信用体系建设,构筑诚实守信的科研创新环境氛围,规范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精神,按照《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津政发〔2015〕15号)、《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津科计〔2017〕27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归口管理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包括项目的指南编制与咨询、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估等管理与实施全过程。国家委托市科委代管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人员、承担人员、项目评审评估咨询专家等自然人,以及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法人和机构。

  政府工作人员失信行为的管理依据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遵循科学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管理工作由市科委负责,所需经费纳入市科委年度财务预算。



  第六条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是指相关责任主体管理不力、监管不严、不尽责等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约定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是指相关责任主体科研不端、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人员、承担人员、评审评估咨询专家等自然人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项目申报人员、承担人员等

  1.一般失信行为

  (1)项目负责人违反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未按项目任务合同书(协议等)及相关要求向市科委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科技报告等,以及未按要求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等。

  (2)项目负责人承担的项目逾期超过1年仍未提请验收。

  (3)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项目考核指标。

  (4)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2.严重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2)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等,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3)违反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合同书(协议等)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

  (4)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5)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6)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任务合同书(协议等)约定和科研不端行为等情况。

  (二)评审评估咨询专家

  1.一般失信行为

  (1)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擅自委托他人顶替;未经组织方同意擅自离席等不遵守现场规则和制度的行为;函评工作中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咨询任务。

  (2)履责过程中,专家与答辩单位讨论与项目无关的内容或接受答辩单位提供的样品,以及从事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接触。

  (3)履责过程中,对其他专家施加影响或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其他专家独立发表意见。

  (4)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咨询过程或结果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2.严重失信行为

  (1)弄虚作假成为评审评估咨询专家,如虚报专业领域、技术职称、职务、研究经验等。

  (2)擅自保留咨询材料副本,作为咨询活动以外的其他用途,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

  (3)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

  (4)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

  (5)其他严重违反咨询纪律或规定,对咨询过程或结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一般失信行为

  1.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违反科技计划和项目管理规定,未按项目任务合同书(协议等)及相关要求向市科委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科技报告等,以及未按要求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等。

  2.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项目逾期超过1年仍未提请验收。

  3.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性质为企业的,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项目考核指标。

  4.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2.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包庇、纵容项目承担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3.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4.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任务合同书(协议等)约定的行为。


  第九条 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一般失信行为

  1.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或管理混乱、影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等。

  2.违反有关规定,对与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或相关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未主动声明并实行回避。

  3.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作为咨询专家,参与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等工作。

  4.其他违反项目管理服务工作要求,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担项目管理服务事项。

  2.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承担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

  3.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违反相关规定或制度、违反委托合同约定。

  4.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管理失职、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索取或者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旅游和娱乐健身活动;

  (2)受利益相关方请托向评审专家输送利益,干预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3)泄漏管理过程中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

  (4)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项目管理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5.中介服务机构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

  6.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 失信行为记录,是对经市科委或有关部门/机构查处认定的,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管理与实施全过程的失信行为,按程序进行的客观记录,包括一般失信行为记录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对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人员、承担人员,采取如下限制措施:

  (一)首次列入一般失信行为记录的,2年内不再受理其作为负责人申报的项目;10年内再次列入一般失信行为记录的,视情节轻重3-7年内不再受理其作为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二)首次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7年内不再受理其作为负责人申报的项目,同时阶段性或永久不再邀请其作为专家参与评审评估咨询活动;10年内再次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永久不再受理其作为负责人申报的项目,并永久不再邀请其作为专家参与评审评估咨询活动。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项目负责人,终止其所承担的相关项目。

  (三)项目逾期超过1年未提请验收,项目负责人在收到《项目违约告知书》后,60个工作日内仍未提请验收的,永久不再受理其作为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四)对于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的项目申报人员、承担人员,视情况还将给予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对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的评审评估咨询专家,采取如下限制措施:

  (一)首次列入一般失信行为记录的,3年内不再邀请其作为专家参与评审评估咨询活动;10年内再次列入一般失信行为记录的,视情况阶段性或永久不再邀请其作为专家参与评审评估咨询活动。

  (二)首次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永久不再邀请其作为专家参与评审评估咨询活动,同时7年内不再受理其作为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第十三条 对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采取如下限制措施:

  一般失信行为记录次数超过承担项目总数10%的,2年内不再受理其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视情节轻重2-5年内不再受理其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十四条 对列入失信行为记录的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采取如下限制措施:

  列入一般失信行为记录的,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并监督其整改;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视情况1-3年内不再购买其相关服务。


  第十五条 在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基地、创新载体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新产品认定、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的评价、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项目结余资金留用等工作中,将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行为记录情况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实施与管理过程中发生失信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成立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失信行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科委主要领导任组长、科技计划工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职能处室、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失信行为管理工作的相关机构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负责科技计划项目失信行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宣传教育、督促检查及重大事项决策部署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事宜。

  各小组成员负责将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与实施全过程的失信行为信息报送到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信息应当包括责任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涉及的项目名称和编号、失信行为、直接责任人员等。


  第十九条 实行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承诺制度,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及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前,相关责任主体都应当签署诚信承诺书。


  第二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相关内部工作机制,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对第一承担单位及时指导和督促。


  第二十一条 市科委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受理科技计划项目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和申诉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被投诉和举报对象所在单位是失信行为调查的第一责任主体,有义务对涉事对象和行为开展调查,出具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成立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失信行为管理专家委员会,对有争议的失信行为及调查结果开展评议,并提交评议报告。


  第二十四条 依托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科技计划项目失信行为记录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 失信行为记录及时向责任主体通报,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同时向其所在法人单位通报。


  第二十六条 失信行为记录实行动态更新,记录有效期为120个月,期满移出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采取永久限制措施的失信行为记录除外)。


  第二十七条 对失信行为记录和限制措施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申诉。相关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会同有关单位组织核查,出具核查意见。20个工作日内无法对失信行为事实认定清楚的,将被核查主体暂记入失信行为观察名单。


  第二十八条 完善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科研信用体系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体系的衔接,逐步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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