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监局关于李文明任职资格的批复
-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 发文字号:津银监复[2013]736号
- 发布日期:2013.12.31
- 实施日期:2013.12.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行政许可批复
- 法规类别: 银行监管
天津农商银行:
你行《关于李文明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津农商发〔2013〕271号)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核准李文明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蔡公庄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你行应于3个月内任命李文明到任。如未到任,需以正式文件向我局报告正当理由,否则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该人员任命后,你行应及时将任命文件抄送我局。
三、该人员出现辞职、解聘、内部调整职务而停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受到处分等情形时,你行应当在3日内书面报告我局。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天津银监局关于李文明任职资格的批复
(津银监复〔2013〕736号)
天津农商银行:
你行《关于李文明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津农商发〔2013〕271号)收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核准李文明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海蔡公庄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你行应于3个月内任命李文明到任。如未到任,需以正式文件向我局报告正当理由,否则本行政许可决定失效。该人员任命后,你行应及时将任命文件抄送我局。
三、该人员出现辞职、解聘、内部调整职务而停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受到处分等情形时,你行应当在3日内书面报告我局。
未尽事项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