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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市土地交易中心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时,房地产转让方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天津市房地产权证。
二、房地产转让方无国有土地使用证,房管部门有土地信息的,由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补发天津市房地产权证。
三、房地产转让方无国有土地使用证,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无土地信息的,应在受理申请三日内书面通知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提供房屋测绘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批准文件等。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通知后,对于已办理土地设定登记或有条件补办的,应在十五日内将已登记的宗地资料(含电子版)转至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并报市局备案;然后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为转让方补办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并报市局备案。
四、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转让人为非自然人的,或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商等非住宅房屋转让的,并且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所在区域现行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金,补办相应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五、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及其相连的底商,已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应在天津市房地产权证中“使用权类型”栏内注记“出让”。属于按1%补交出让金的,还须在天津市房地产权证中“记事”栏内注记“私房补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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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让划拨土地住宅连同底商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补充通知 失效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让划拨土地住宅连同底商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补充通知
(津国土房籍[2006]170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划拨土地住宅连同底商转让补交土地出让金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市土地交易中心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时,房地产转让方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天津市房地产权证。


  二、房地产转让方无国有土地使用证,房管部门有土地信息的,由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补发天津市房地产权证。


  三、房地产转让方无国有土地使用证,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无土地信息的,应在受理申请三日内书面通知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提供房屋测绘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批准文件等。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通知后,对于已办理土地设定登记或有条件补办的,应在十五日内将已登记的宗地资料(含电子版)转至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并报市局备案;然后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为转让方补办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并报市局备案。

  对于因存在查封、抵押、权属纠纷以及无用地规划手续等情况不能提供宗地资料的,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三日内通知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向转让方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四、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转让人为非自然人的,或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商等非住宅房屋转让的,并且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所在区域现行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金,补办相应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五、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及其相连的底商,已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应在天津市房地产权证中“使用权类型”栏内注记“出让”。属于按1%补交出让金的,还须在天津市房地产权证中“记事”栏内注记“私房补交土地出让金”。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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