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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规范辖内各人身险公司内部培训行为的通知

  •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 发文字号:津保监发[2013]35号
  • 发布日期:2013.06.05
  • 实施日期:2013.08.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人身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规范辖内各人身险公司内部培训行为的通知
(津保监发〔2013〕35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营业部:
  为规范辖内各人身保险公司内部培训行为,避免因培训不当引发销售误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人员。各公司的专职培训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最近3年未受到过保险监管机关行政处罚、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各类销售人员兼职从事培训岗位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从事保险销售工作1年以上、持有“中级销售资格证书”、未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

  二、培训过程。各公司应严格按照审核后的课件开展培训,各层级机构和人员开展的培训,都应纳入公司整体培训计划,由公司统一组织,并对每一次培训全程录音备查。

  三、培训测试。各公司应针对新开发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进行专项培训及闭卷测试,测试应涵盖培训的基本内容。被测试人员须获得满分,方为通过测试,如未通过测试,可进行补考,直至通过。除银保专管员外,被培训人员必须通过测试,方可销售该产品;银保专管员必须通过测试,方可对银行代理网点进行产品培训。

  四、培训档案。各公司应按次对培训内容进行归档,归档内容包括:签到表、培训课件、培训录音以及包括未通过试卷在内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测试试卷。
  本通知自8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天津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联系。

  201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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