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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宅信报箱是住宅建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播精神文明的有效途径,是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基础设施。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信报箱建设在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凡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必须按照《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2010)和《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DB29-22-2007)的要求设置信报箱,其建设成本列入建筑工程项目总投资。住宅信报箱建设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三、住宅信报箱应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住宅设计中未按规范、标准要求设置信报箱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通过审查。
四、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采购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信报箱产品。采购合同中应明确产品的型号、规格,并对进场产品、质量证明资料进行验收。
五、监理单位应将住宅信报箱的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纳入监理工作范围,核查信报箱生产企业资质和信报箱的合格证、检验报告,监理信报箱的安装过程。
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受监工程施工现场住宅信报箱及其安装质量纳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范围。分户验收中认定未设置或未按设计要求设置信报箱的,视为分户验收不合格,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进入竣工验收。
七、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组织信报箱工程专项验收,施工、设计、监理以及邮政管理部门或邮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单位参加验收,签署意见,不能达到《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2010)的信报箱工程,不得竣工验收合格。
八、邮政企业应组织做好信报箱验收合格住宅工程的通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相关要求,确保在登记之日起一周内组织投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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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邮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信报箱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邮政管理局
  • 发文字号:建科[2011]798号
  • 发布日期:2011.07.29
  • 实施日期:2011.07.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邮政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邮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信报箱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建科[2011]79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2010),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信报箱建设,保障公民通信权利,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宅信报箱是住宅建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播精神文明的有效途径,是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基础设施。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信报箱建设在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凡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必须按照《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2010)和《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DB29-22-2007)的要求设置信报箱,其建设成本列入建筑工程项目总投资。住宅信报箱建设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三、住宅信报箱应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住宅设计中未按规范、标准要求设置信报箱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通过审查。

  四、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采购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信报箱产品。采购合同中应明确产品的型号、规格,并对进场产品、质量证明资料进行验收。

  五、监理单位应将住宅信报箱的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纳入监理工作范围,核查信报箱生产企业资质和信报箱的合格证、检验报告,监理信报箱的安装过程。

  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受监工程施工现场住宅信报箱及其安装质量纳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范围。分户验收中认定未设置或未按设计要求设置信报箱的,视为分户验收不合格,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进入竣工验收。

  七、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组织信报箱工程专项验收,施工、设计、监理以及邮政管理部门或邮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单位参加验收,签署意见,不能达到《住宅信报箱工程技术规范》(GB50631-2010)的信报箱工程,不得竣工验收合格。

  八、邮政企业应组织做好信报箱验收合格住宅工程的通邮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相关要求,确保在登记之日起一周内组织投递。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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