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阅览
下载 打印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编办拟定的天津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发[2004]121号
  • 发布日期:2004.12.30
  • 实施日期:2004.12.3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水利综合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市编办拟定的天津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04]1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编办拟定的《天津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天津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保证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市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初步建成了防洪、防潮、排涝、灌溉、供水、抗旱等工程体系,发挥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同时,我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水利工程管理基本支出和日常维修养护经费不足;除涝、抗旱灌排体系年久失修,经费来源无法保证;现有管理状况难以做到规范化管理,现代化管理水平低等。这些问题影响了水利工程的设施安全运行和效益的发挥。全面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水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水管体制改革的原则和目标
  (一)水管体制改革的原则。
  实施水管体制改革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六个关系:即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责、权、利的关系,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二)水管体制改革的目标。
  通过水管体制改革,初步建立起符合市情、水情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保障有力、配套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三、水管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水管体制改革,并组织实施市管水管体制改革。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区县水管体制改革。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并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
  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
  第二类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2.严格定编定岗。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以下简称“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编制,参照水利部和财政部印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定编定岗。
  在水管体制改革中涉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按程序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要努力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步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对于新建水利工程,应积极探索市场方式,竞标选用符合条件的管理单位。
  (三)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
  由财政拨款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对内部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发电及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事业性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已经兴办的要限期脱钩。
  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各级人民政府委托,作为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主体,在授权范围内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和管理。建立明晰的水利国有资产产权关系,明确水管单位的财产权。积极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集团,负责水利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四)推行管养分离。
  积极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抓好试点,循序渐进,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
  水管单位要按照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招投标工作,择优选择维修养护单位,以合同的方式明确工程的维修养护范围、费用、技术标准等内容,努力降低维修养护费用,提高维修养护水平。
  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主体,规范维修养护市场环境。
  (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计收管理。
  1.逐步理顺水价。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菜田、经济作物灌溉及水产养殖用水水价可略高于供水成本;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成本、费用、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水价,分步到位。
  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价调整方案,经由同级物价部门审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强化计收管理。加强用水管理,实行计划用水、按供水量计收水费(发电用水可按发电量计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计划的申请、审批和水费计收按《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执行。
  (六)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严格资金管理。
  1.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负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中列支,由同级财政负担,其数额由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水利部和财政部印发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要求,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核定;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市有关部门统筹安排。
  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理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筹集,并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准公益性水管单位根据公益性和非公益性任务的不同,参照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和企业性水管单位的办法执行。
  2.为保障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各级政府要增加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合理调整水利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市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在原有财政预算基础上,安排水利建设基金的30%用于市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
  区县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由区县筹措,应明确资金来源和比例,具体落实维修养护经费,保证区县水利工程发挥效益。
  3.水管单位要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
  水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利用国有资产对外进行投资、入股、合资、联营、对外出租、出借、承包经营等所取得的收益、租金,以及所属独立经济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上交的纯收入,必须纳入单位的统一管理与核算。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管单位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
  (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保障政策。
  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2.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各类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在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保留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维持现行社会保障制度。
  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等16个部门关于我市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25号)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享受税收扶持政策。为安置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1号)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实行水管体制改革中,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经济实体,凡符合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8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规定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相关的优惠政策。
  (八)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要实现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制定建设方案的同时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立项。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工程竣工前项目法人要完成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划界工作,再移交管理单位。
  (九)加快法制建设,严格依法行政。
  要尽快修订、出台《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天津市水工程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水管体制改革提供有力的保障。尽快出台《天津市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划界工作意见》,规范确权划界的原则、范围及要求。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

  四、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水管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市编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区县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应在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精心组织实施。
  各区县要在认真制定改革方案的基础上,按照工作步骤,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完善工作程序,规范工作制度。
  要积极开展试点工作,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在开展试点工作进程中,要进行跟踪调研,为全面推进改革提供经验。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既要大胆借鉴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成功经验,又要立足于水利行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
  (三)时间要求与工作步骤。
  全市水管体制改革工作步骤分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2005年上半年,完成水管单位分类定性;完成管理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测算;完成维修养护定额编制和审查。
  2.试点及全面实施阶段。2005年初,在做好水管体制改革准备工作的同时,开始试点工作。采取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的方式进行。2005年下半年全面展开水管单位改革,年底全面完成市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体制改革。
  区、县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可在2005年、2006年两年时间内完成。各级各项财政性资金要随同改革进程同步落实到位。
  3.验收总结阶段。2006年底,对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分级组织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和改革不落实的,督促其按照要求改革到位并解决好实际问题。通过改革,初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我市市情水情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天津市水利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网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