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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7]41号
  • 发布日期:2017.03.22
  • 实施日期:2017.03.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土地管理机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7〕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管理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2日

关于规范我市土地
整理储备成本管理的规定
(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规定,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行为,加强我市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作出如下规定:

  一、土地整理储备成本构成

  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由前期费用、补偿费用、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工程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构成。

  (一)前期费用,包括评估、现状调查、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权属登记、制图等费用。

  (二)补偿费用,包括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等。

  (三)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为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

  (四)工程费用,包括临时绿化和看管、砌建围墙(围挡)、洒水降尘苫盖、土壤环境整治修复等费用,以及为满足土地出让需要,依据规划实施的管线切改、修建临时道路、平整场地、填土及填海造陆等费用。

  (五)财务费用,包括通过省(市)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以及2016年前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合同所发生的财务费用。

  (六)管理费用,指土地管理储备项目实施单位提取的管理费用。

  (七)其他费用,包括法律咨询、诉讼、策划等费用,以及办理土地出让相关手续时发生的费用。


  二、土地整理储备成本取费依据

  (一)土地整理储备成本的前期费用、补偿费用、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工程费用和其他费用依据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并随国家及我市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

  对于成本费用未明确标准和放开的,应履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投标等程序;不能履行上述程序的,应符合市场价格。

  (二)2016年以前土地储备项目融资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16年以后按政府债券发行利率执行。

  财务费用和看管费用自实际支付日起至审核进件日止,并延长6个月计算。

  (三)土地整理储备项目的管理费用按照国有、集体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8‰提取。

  (四)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应实施公开招投标的,最终以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确定的金额为准。


  三、其他事项

  (一)本规定施行前已报经市国土房管局批准预算的原则上不得超出原预算,因征地拆迁政策调整和市场变化等原因造成成本决算超预算10%(含)以内的,土地管理储备项目实施单位须报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财政局批准;成本决算超预算10%以上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融资成本涉及财务费用分摊的,依据《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土地整理机构财务费用分摊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国土房资审〔2014〕16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于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应实施公开招投标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履行程序。

  (四)前期土地开发费用,不得借土地储备前期开发,“搭车”用于与储备宗地无关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五)土地整理储备成本审核程序、资金拨付流程等内容,由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1月31日前已批准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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