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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做好过渡期内我市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原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 发文字号:津金监管[2017]23号
- 发布日期:2017.09.29
- 实施日期:2017.09.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经贸融资与租赁
各区主管部门、各融资担保机构:
2017年8月,国务院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并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过渡期内我市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有关规定,《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实施后,监管部门及融资担保机构应严格落实《条例》有关规定,当《条例》与国家及我市现有相关监管制度规定出现冲突或不一致时,应按《条例》的规定和立法精神执行,《条例》尚未明确的按现有相关规定执行,在国家及我市出台《条例》配套制度或相关规定后,按新出台规定执行。
二、请各区主管部门、各融资担保机构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立法精神,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反馈。
特此通知。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做好过渡期内我市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津金监管[2017]23号)
各区主管部门、各融资担保机构:
2017年8月,国务院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并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过渡期内我市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有关规定,《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实施后,监管部门及融资担保机构应严格落实《条例》有关规定,当《条例》与国家及我市现有相关监管制度规定出现冲突或不一致时,应按《条例》的规定和立法精神执行,《条例》尚未明确的按现有相关规定执行,在国家及我市出台《条例》配套制度或相关规定后,按新出台规定执行。
二、请各区主管部门、各融资担保机构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立法精神,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反馈。
特此通知。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