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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城市管网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听证会公告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文字号: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3号
  • 发布日期:2015.10.29
  • 实施日期:2015.10.2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城市管网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听证会公告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3号)



  根据《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居民用气实行阶梯价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市居民用气实行阶梯气价的定价决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听取价格听证会及社会各方面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本市居民用气实行阶梯气价。

  (一)居民生活用气。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气量分为三档,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第一档,户年用气量不超过300立方米,气价为每立方米2.40元;第二档,户年用气量在301-600立方米之间,气价为每立方米2.88元;第三档,户年用气量为600立方米以上,气价为每立方米3.60元。对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各档年用气量分别增加60立方米。

  (二)独立采暖用气。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气量分为三档,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第一档,户年用气量不超过900立方米,气价为每立方米2.40元;第二档,户年用气量在901-1400立方米之间,气价为每立方米2.88元;第三档,户年用气量1400立方米以上,气价为每立方米3.60元。

  (三)实施范围。全市(滨海新区除外)城市管网天然气居民用户均实行阶梯气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不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用气价格统一执行每立方米2.64元。

  (四)计价周期。居民阶梯分档气量按年度周期计量,当年度累计用气量达到分档气量基数临界点后,开始实行阶梯加价。本市阶梯气价的计量周期为每年11月1日起至次年10月31日,在年度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五)执行时间。居民阶梯气价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

  听证参加人普遍认为,听证方案设计较为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落实了国家要求,充分考虑了群众利益,使绝大多数居民家庭不增加支出。为完善阶梯气价制度,听证会参加人还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理解支持,提高居民节约用气意识。同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尽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二是对独立采暖用户、多人口和困难群体应有明确的认定标准。三是要逐步建立上下游联动、有升有降动态的价格调整机制。四是一位参加人建议适度提高第一档用气量标准。五是建议燃气经营企业应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强化成本约束和费用控制,加大管网巡查检查力度,杜绝燃气私自拆改,切实保障用气安全。

  针对以上意见和建议,我委会同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认真进行了研究,提出以下措施:一是对低保户、特困户等低收入家庭用气,按第一档的气价执行,确保其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气价制度而降低。二是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制定居民阶梯气价实施细则,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三是要提高抄表到户率和安全巡检力度,完善为民服务体系以及快速抢修等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居民用气安全稳定。四是要强化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

  特此公告。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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