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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市物价局拟订的《天津市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失效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1993]58号
  • 发布日期:1993.12.15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被市政府1998年发布的《关于取消电价外加价和集资的紧急通知》代替)
  • 实施日期:1993.12.15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市物价局
拟订的《天津市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
(1993年12月15日 津政办发〔1993〕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计委、市物价局拟订的《天津市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

  一、为解决我市长期存在的办电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在原国家统一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基础上,每度电再增加征收二分钱,作为天津市电力建设专项资金。

  二、征收范围
  增加征收天津市电力建设资金的范围是:凡由天津市电力局供电并收取电费的所有企业(河北省任丘市除外),包括中央在津企业,乡镇企业,村办及集体、个体企业,“三资”企业,部队及学校事业单位办的各类企业。
  下列各项免征天津市电力建设资金:
  (一)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二)农业排灌用电,于桥水库库区工副业用电;
  (三)市、区、县财政经费开支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部队用电;
  (四)民政部门及社会福利事业用电;
  (五)企业出资购买用电权、电力债券兑现电量;
  (六)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
  (七)发电厂、送变电站自用电。

  三、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为每度用电二分钱,即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开征的电力建设资金(每度用电量二分钱)合并征收每度用电量四分钱。
  原对煤气、自来水企业每度电征收一分钱,这次增加二分后,每度用电量合并征收三分钱。
  生产化肥(含合成氨)、烧碱、黄磷、电石、铁合金用电,每度用电量减半征收一分钱。
  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用电量包括国家统配电量、市分配的集资电量、新机电量及超计划用电量。

  四、征收办法
  电力建设资金由天津市电力局随电费一并收取,单开收据,按月结算,实行销售用电的县,由当地供电部门随电费收取后,按月上交天津市电力局。天津市电力局按月划拨到专立帐户。

  五、资金的使用与电力、电量分配
  天津市电力建设资金由天津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全部用于电力建设。天津市电力建设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利率按建设银行基建贷款办法执行。收回的本息、利再投入电力建设。使用天津市电力建设资金的电厂,其所发电力、电量由天津市计委统一平衡后纳入计划。

  六、资金的监督管理
  天津市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和使用要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纳入审计范围。
  天津市电力局按月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报送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结算、划拨情况及报表,于每月二十日前将上月征收的资金划拨到专立帐户。
  电力部门代征的天津市电力资金,按年征收总额提取千分之二的手续费。

  七、税收
  天津市电力建设资金按国家规定免征各项税收。

  八、本办法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九、本办法由天津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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