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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监局关于实施新《电梯使用标志》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发文字号:津质技监局特[2013]199号
  • 发布日期:2013.04.17
  • 实施日期:2013.04.1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机械设备产品与质量


天津市质监局关于实施新《电梯使用标志》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特〔2013〕199号)



各区县质监局、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为做好我市新《电梯使用标志》的实施工作,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13〕14号)、“关于实施新《电梯使用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13〕8号)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标志的发放

  1.新《电梯使用标志》自2013年5月1日起开始发放,原标志同时停止发放,在用电梯到2014年5月1日前更换完毕。

  2.新《电梯使用标志》的发放由实施电梯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合格后打印并加盖检验机构章,核发给使用管理责任单位。2013年4月30日前使用单位已领取检验报告的,仍由监察机构负责发放。

  3.新装电梯经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后,检验机构凭监察机构加盖审批章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核发《电梯使用标志》。

  4.在检验周期内,在用电梯维保单位、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发生变更,应到监察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后,检验机构及时予以换发《电梯使用标志》;因故需办理《电梯使用标志》补发的,检验机构及时予以补发。换补发《电梯使用标志》,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需提交《电梯使用标志换补发申请书》(附件1)。


  二、标志的填写

  严格按照总局“《电梯使用标志》说明”及“关于实施新《电梯使用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填写,要结合电梯检验、使用标志更换,明确电梯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同时,就标志的有关内容格式要求如下:

  1.单位名称:标志中涉及的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制造单位或改造单位、维保单位、检验单位应当填写单位全称。

  2.使用单位设备编号:

  居民小区:设备编号内容应包括小区名称、楼号、单元门号、梯号(或方位)。

  如:XX花园1号楼2门1号梯,填写为:XX花园1-2-1或XX花园1-2-北侧。

  公建单位:设备编号内容应包括楼名称、门号、梯号(或方位)。

  如:XX大学XX楼2门1号梯,填写为:XX楼2-1或XX楼2-北侧。

  3.应急救援电话:填写维保单位及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急值班电话,用分隔号分隔。


  三、信息的维护

  1.各区县局须于电梯设备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完成监察系统中相关信息的更新维护,重点完成使用单位设备编号、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制造单位、维保单位及相关应急值班电话等信息的维护,确保信息完整准确,保证新标志更换工作的顺利实施。

  2.检验机构对设备检验要严格按照检验规则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确保相关信息准确有效,并将维保单位全称、维保单位《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编号、维保单位和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应急值班电话等信息连同检验结论一并实时上传至监察系统。

  3.检验机构检验时发现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更换,要要求使用单位到监察机构办理过户变更手续后,方可出具检验报告并核发《电梯使用标志》。

  4.监察机构在日常监察中要加强对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主体和维保责任主体的检查,发现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更换未办理过户手续或维保单位更换未报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督促企业办理过户、变更手续,及时更新监察系统信息;接到维保单位更换报告和使用管理责任单位过户申请的,监察机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更新监察系统信息,督促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到检验机构换领《电梯使用标志》。


  四、工作要求:

  1.各检验机构要加强《电梯使用标志》发放工作管理,制定相关制度,确保标志按规定要求核发。检验机构应使用与监察系统互联互通的检验系统出具检验报告、上传信息、打印《电梯使用标志》,确保监察系统信息准确实时更新。

  2.各单位应配备能够保证《电梯使用标志》清晰打印的打印设备,确保标志打印质量。

  附件:1.电梯使用标志换(补)发申请书

  2.关于实施新《电梯使用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3.《电梯使用标志》说明

  2013年4月17日

  附件1
  电梯使用标志换(补)发申请书

(检验机构名称):

我单位系下列 台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申请(□补发□换发)下列电梯《电梯使用标志》。

补、换发标志原因:

经办人: 联系电话或手机:

应急救援电话: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电梯维保单位名称:

维保单位应急救援值班电话:

申请换(补)发《电梯使用标志》的电梯明细

电梯注册代码

序号

电梯注册代码

 

 

 

 

 

 

 

 

 

 

 

 

 

 

 

 

 

 

 

 

 

 

 

 

 

 

 

 

 

 

 

 

 

注:如因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或电梯维保单位更换,应由使用单位持新使用管理合同或维保合同,经电梯所在区县质监局办理变更手续后,申请换领新标志。

  附件3
《电梯使用标志》说明

  修改后的电梯标志名称为“电梯使用标志”,替代原《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标明电梯使用管理、制造、维保等相关责任方以及电梯检验合格的相关信息,仍由检验检测机构在电梯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合格后印发给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在电梯轿厢明显位置悬挂。有关内容的含义如下:
  1.注册代码:设备注册登记的编号代码。
  2.登记机关:对电梯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对电梯进行管理并对电梯使用安全承担首负责任的单位。如果电梯“所有权者”(业主单位等)自行管理电梯,其即为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如果电梯“所有权者”通过授权或委托物业公司或其他单位管理电梯,则被授权或委托的单位即为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对产权关系不清无法确定承担首负责任单位的,由当地基层政府明确电梯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
  4.使用单位设备编号:使用管理单位自行对电梯进行的编号,用以区别本单位使用的多台电梯。
  5.制造单位:电梯整机制造或改造单位,对电梯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责任。
  6.维保单位:受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委托,承担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
  7.检验单位:实施电梯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
  8.下次检验日期:在此日期之前应当约请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时间精确到月,即在月底之前应当进行定期检验。
  9.应急救援电话: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或维保单位值班电话,能够在电梯运行的所有时间保持通话畅通,接话后可以立即组织应急救援。
  10.二维识别码:有条件的检验机构可以通过打印二维识别码,使电梯标志具备防伪功能,也便于读出该电梯的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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