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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 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5]62号
  • 发布日期:2015.08.12
  • 实施日期:2015.08.1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股份制改造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津政办发〔2015〕62号)



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市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共同劳动积累的宝贵财富,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物质基础。长期以来,村集体资产资源一直实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共有"的经营管理体制,这种体制在计划经济时期为保障城市副食品供给和工业原料供应发挥了巨大作用,也在一定意义上促进了农业、农村的发展。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和近年来农村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快速推进,这种体制固有的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流转不顺畅等问题,越来越制约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长,已经成为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羁绊。为促进农村增活力、农业增效益、农民增收入,必须改革现行的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管理体制,变成员"共同共有"为"按份共有",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资源产权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抵押、担保、继承的权利和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参与、决策、监督的权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村集体产权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农民权益,逐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不断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从而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有农业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必须站在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动我市农村在全国率先实现全面小康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大胆创新,积极稳妥地抓好改革试点工作。

  二、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收入为根本目的,指导示范小城镇"三改一化"试点范围以外的具备改革条件的村,规范有序地开展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管理体制,逐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村集体产权制度。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以集体资产和部分有条件的资源性资产为重点,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改革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开展。村集体针对集体资产和部分有条件的资源性资产开展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要根据自身资产资源存量、成员构成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资产、资源分别量化或综合量化的方式,通过清产核资、成员界定、股权份额分配、健全组织管理机构等工作环节,理清村集体资产资源数量,核准组织成员范围,将村集体资产资源的产权按一定规则分配给组织成员,形成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或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15年至2016年,在宝坻区开展试点,其他区县可自愿申请选择具备改革条件的村开展试点;从2017年开始,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并逐步在全市推开。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民主决策,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二是坚持因村制宜,选择适合实际情况的改革模式和农民易于接受的操作办法。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依法妥善处理成员与集体、多数人与少数人、群众与干部的利益关系。四是坚持稳步推进,因势利导,确保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三、因村制宜选择改革模式
  试点区县在推进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中,要引导各试点村统筹考虑村集体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农民群众的意愿,在以下两种参考模式中选择符合本村实际的改革模式。
  (一)资产量化到人,村集体资产实行股份合作制管理。即在清产核资、界定成员的基础上,将村集体资产或连同土地等资源一起折算成股权份额,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一人一票"的管理机制和"按股分红"的利益分配机制组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短时间不会撤销村建制、村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存量较大、有长期稳定收益的村,应采用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改革模式。
  (二)承包地确股到户,村集体土地实行股份合作制管理。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农户将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按照"一人一票"的管理机制和"按股分红"的利益分配机制组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短时间不会撤销村建制、村集体经营性净资产存量较小并持有大量集体土地、农业劳动力非农转移就业较多的村,应采用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改革模式。

  四、工作程序和要求
  试点区县要指导试点村参照以下10个步骤和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做到程序到位、操作规范。
  (一)建立工作班子。在村党支部领导下,成立以村党支部成员、村民委员会委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为主的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村工作小组)。
  (二)开展政策宣讲。区县和乡镇对村工作小组成员培训有关改革政策和要求。村工作小组向村民宣传改革的意义和政策规定。
  (三)制定改革方案。在区县和乡镇指导下,村工作小组拟定本村改革方案,明确拟采用的改革模式、改革基准日、组织成员界定办法、股权设置办法等。方案须经村"两委"联席会议、党员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党委、政府批准,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四)界定组织成员。村工作小组按照改革方案确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逐一核实本村截至改革基准日的人员情况,并对符合组织成员条件的人员进行初步认定。初步认定的组织成员名单要对全体村民公示,听取异议并商议修订。修订后公示无异议的,经村"两委"联席会议确认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确定组织成员范围后,推选成员代表。
  (五)清查核实资产资源。采用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改革模式的,要在区县和乡镇农经部门指导下,对村集体所有的资产或连同资源一起进行彻底清查、登记造册,确定量化资产范围并采用适宜的办法进行资产评估。采用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改革模式的,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土地面积进行核实并登记造册。在此过程中形成的相关问题处理意见和清查核实最终结果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六)设置股权份额。采用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改革模式的,应当设置集体股和个人股,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法人股和现金股等,集体股比重不得高于总股本的30%,个人股一般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人一股"设置,也可适当考虑劳动贡献;将土地等资源一同折算股权份额的,应当按照所折算的资源数量设置资源股。采用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改革模式的,应当按照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折算个人股,按照集体统一经营的土地面积折算集体股。
  (七)拟定章程和制度。由村工作小组拟定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章程中应明确组织名称和性质、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成员代表产生办法及其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和职责、股权份额设置及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办法等内容;依据章程拟定议事规则、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制度。章程和有关制度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八)召开成员大会。村工作小组筹备并组织召开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大会,大会议程应包括审议通过组织章程及有关制度、明确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组成、明确理事长和监事长、颁发股权证书等。大会会议纪要及相关决议应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九)登记确认。采用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改革模式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区县人民政府颁发证明书,对改革成果予以确认。采用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改革模式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到区县相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到银行开户。
  (十)整理资料。理事会对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决议、方案、章程、成员名册等重要资料进行整理并妥善保管。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和审批下发的相关文件,以村为单位进行整理,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五、有关政策规定
  (一)运行机制。开展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章程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明确理事长、监事长。成员大会或其代表大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是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监事会是监督管理机构。为避免村内管理机构和人员繁冗,提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人员交叉任职,成员代表大会可由具备成员资格的村民代表组成,理事会可由具备成员资格的村党支部成员和村民委员会委员组成,理事长可由具备成员资格的村党支部书记或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监事会可由具备成员资格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组成,监事长可由具备成员资格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兼任。
  (二)资产资源的清查核实。资产清查要对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把清查资产同核实负债结合起来,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资源清查要按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要求,对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实行集体经营和家庭承包经营的资源进行盘点清查,查实数量、分布、权属及其管理使用情况。
  (三)资产评估。采用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改革模式的,可以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也可以由村工作小组采取群众参与式评估的办法进行资产评估。评估过程及相关工作资料要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监督。评估结果要向成员公示并召开成员大会或其代表大会确认。确认后的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按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
  程序公开、权利义务对等、村内标准一致的原则,制定组织成员界定标准,严格按照村工作小组初步认定、成员信息公示、听取异议并商议修订、村"两委"联席会议确认、公布结果的程序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工作。户籍迁出本村的现役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全日制大中专学校在校学生、户籍未迁出且未被纳入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的出嫁女、在本村落户且未纳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的入赘男等特殊人群的成员权利应得到切实保障。
  (五)主体登记确认。市有关部门要指导区县人民政府积极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向采用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改革模式的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证明书,予以确认。采用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改革模式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办法登记。
  (六)股权管理。完成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向成员颁发股权证书,作为成员"按份共有"集体资产、参与管理决策和进行收益分配的凭证。股权可以继承,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股权转让要通过公开交易平台进行。
  (七)资产管理。要继续严格执行中央和我市资产资源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继续贯彻落实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核算和审计等工作。资产处置和资源流转等业务要通过公开交易平台进行。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工作机制。全市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天津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市农委组织实施。试点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区县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区县长牵头负责具体实施工作。试点乡镇的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由乡镇长亲自抓,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乡镇长负责具体实施。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包村指导。市农委、市市场监管委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二)明确支持政策。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所需经费以区县承担为主,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财政的支持项目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完成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三)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逐级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和业务操作培训,重点对试点乡镇、村干部和具体实施人员培训相关政策和具体操作方法。区县和乡镇领导干部要靠前指挥,与基层同志共同研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市和区县农经部门要与村工作小组密切配合,共同推动试点工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列为市政府重点督查内容,定期对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进行督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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