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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京津冀协同应对事故灾难工作纲要》的通知

  • 发文字号:京安办发[2017]3号
  • 发布日期:2017.01.11
  • 实施日期:2017.01.1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扶贫救灾救济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京津冀协同应对事故灾难工作纲要》的通知
(京安办发〔2017〕3号)



各有关单位:
  2016年11月25日,《京津冀协同应对事故灾难工作纲要》经第1次京津冀协同应对事故灾难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根据联席会议精神,《京津冀协同应对事故灾难工作纲要》在征求三地安委会成员单位意见后,经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安全监管局审定,三地各自履行发文程序,以三地安委会办公室联合文件形式发布。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学习,加强沟通交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联动协同工作机制,为京津冀协同发展保驾护航。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月11日

  京津冀协同应对事故灾难工作纲要

  一、工作背景
  201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正式将京津冀协同发展列入重大国家战略。京津冀地区整体定位于“以首都为核心的世界级城市群、区域整体协同发展改革引领区”,具有政治地位极端敏感、城市高度密集、行业风险复杂、应急处置责任重大等特点。
  京津冀三省(市)在安全生产应急联动方面,要积极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新情况、新要求。为此,建立省(市)、地市(区)之间应急协调机制,掌握和共享区域内风险源、应急资源底数,确定跨境事故和重特大事故联合应对工作方式,提高三省(市)协同应对重特大事故的组织指挥能力,明确三省(市)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的服务范围,统筹规划建设和整合应急救援队伍,已成为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实施的重要工作内容。
  借鉴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地区),在国际间、州际间建立的标准化应急管理机制、区域间协调合作体系和采取模块化应急队伍能力建设的应急协作成功经验,结合京津冀经济发展战略的新常态,探索和研究三省(市)安全生产应急协作的机制、体制。
  为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保障京津冀协同安全发展,有效控制风险、快速应对处置、全面加强应急准备,建立京津冀协同应对事故灾难工作机制,提升京津冀地区协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在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指导下,建立和完善北京、天津、河北三省(市)协同应对事故灾难工作机制,规范应急联动工作程序,整合共享应急资源,全面提升三省(市)安全生产协同应急管理水平和重特大事故协同应对能力,为京津冀协同发展保驾护航。
  (二)工作目标。利用3年时间,积极探索创新,健全资源共享、合作联动的工作机制,完善信息互通、预案对接、联合应急、责任明确的工作制度。建成政府协调、部门分工、专业队伍全覆盖的风险控制与事故应对体系,基本形成三省(市)机制完善、制度健全、边界清晰、信息互通、能力互补、互为支援的工作模式。建立区域协同应对事故灾难工作示范,形成一套可推广的制度标准,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机制和经验做法。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健全协同应急工作机制
  1.建立协同应急组织管理机制。建立“1+3+2”协同应急组织管理机制,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京津冀三省(市)安全监管局,分别建立国家协同应急中心、省级协同应急分中心,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和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分别建立国家协同应急技术支撑中心和国家协同应急信息支撑中心。三省(市)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地实际建立各自组织形式。
  依托《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建立区域安全生产应急联动工作机制的协议》,建立由省级分中心轮值组织的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三地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决定协同工作的重大问题、决策和任务。
  在三省(市)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协议的总体框架下,区域内相邻的地市(区)、县建立地(区)际、县际协同应对工作模式,形成京津冀三省(市)立体的协同应对工作机制。
  2.完善区域信息沟通机制。建立联络员制度。三省(市)安全监管局应急机构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定期沟通应急联动相关工作。完善应急值班与应急预警通知制度,三省(市)共享应急值班电话,明确应急预警通知要求和接到通知后的工作内容。建立信息共享制度,依托应急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明确三省(市)信息提供、更新及维护的责任。
  3.建立联合指挥协调机制。建立现场救援指挥官制度。依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在重特大事故发生后需要协同应对时,由事故发生地省级协同应急分中心牵头、另两地省级协同应急分中心配合,启动现场救援指挥官制度。建立应急队伍协调调度制度,按照就近调动的原则,由事发地省级协同应急分中心协调,统一调度区域内应急队伍。研究建立应急队伍事故处置补偿政策。
  4.完善事故应急后评估机制。建立事故应急处置联动工作后评估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后,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要求的应急处置评估基础上,三省(市)针对协同应对的事故或联合演练进行应急联动效果评估,总结应急联动工作经验教训并提出联动体系完善建议。
  (二)规范应急与协同工作制度和标准
  1.完善协同应急制度。调研国内外应急联动制度体系和京津冀安全生产应急联动制度现状,研究协同应急组织管理、区域信息沟通、重特大事故联合指挥协调、事故应急联动处置后评估、区域风险评估、应急资源普查与区域应急能力评估、协同应急预案管理、应急队伍统一规划协调调度、应急平台互联互通、协同应急责任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制度,补充相关标准,编制《京津冀协同应对事故灾难工作制度标准清单》(制度标准清单见附件),根据清单制定相关制度标准,利用2-3年时间健全协同应急制度体系。
  2.区域应急制度标准对接。在充分梳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相关制度、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制度标准共享、地区标准升级、同类制度标准统一的原则,完成三省(市)制度对接,实现区域应急建设的标准化。
  (三)强化区域应急准备
  1.区域综合风险评估。在充分调研三省(市)政府、工业园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与评价工作现状基础上,编制《京津冀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风险清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定期评估制度,京津冀三省(市)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综合风险评估,联合编制《京津冀区域安全生产综合风险评估报告》,绘制《京津冀区域安全生产风险源分布图》。
  2.应急资源普查与应急能力评估。统一设计以应急队伍为核心,按照应急最小战斗力单元分类管理的科学适用的应急资源调查表。建立应急资源普查制度,每3年开展1次应急资源普查,编制《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普查报告》,联合绘制《京津冀区域安全生产应急资源分布图》。
  3.编制区域应急联动预案。根据区域综合风险评估结果,设计以事故联合处置、应急资源共享为重点的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联动预案模板,规范联合应对事故工作程序和要求。建立应急预案联合制修订制度,三省(市)每3年联合编制修订并发布《京津冀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联动综合预案》,以及危险化学品、油气输送管道、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区域应急联动专项预案。
  4.重特大事故联合应急演练。研究建立联合应急演练经费保障政策。建立联合应急演练制度,三省(市)针对区域应急联动综合预案或专项预案,每年组织1次联合桌面演练、每2年组织1次综合实战演练。建立联合应急演练档案,每次演练后联合组织演练评估、编制演练评估报告。
  (四)加强协同应急能力建设
  1.完善以队伍为核心的应急救援能力。依托应急能力评估结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研究建立应急最小战斗力单元分类标准。研究建立区域应急能力统一规划制度,三省(市)每5年联合编制《京津冀区域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探索区域内应急队伍跨区共建共享政府财政支撑政策,研究建立救援队伍日常运行保障政策,完善应急队伍成员个人抚恤政策。
  2.完善以信息共享和协调会商为核心的应急平台。以应急资源数据库和协同指挥调度为重点,建立分布式协调、会商系统,实现三省(市)在现场指挥部的音视频会商和文件、数据传输。建立应急平台数据共享制度,在充分调研三省(市)现有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基础上,联合编制应急平台数据共享清单,在协调、会商系统上共享清单内的数据。建设跨区域应急联动一体化信息平台,实现三省(市)的信息交互共享、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以三省(市)现有应急平台数据库为基础,建立区域制度标准数据库、区域风险源数据库、区域应急资源数据库、应急联动预案数据库等区域应急信息数据库,三省(市)实时更新数据库信息,实现三省(市)应急信息资源的整合。提出三省(市)数据共享交换的技术要求,建立数据共享交换标准及三省(市)应急资源目录体系,实现多方异地跨区域的应急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与动态更新。
  3.提升应急监测预警能力。统一设计应急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方案。根据区域综合风险评估结果建立重大风险监测清单,省级分中心应用物联网技术分别建立重大风险应急监测系统。国家中心接入省级分中心关键数据,建立大数据综合分析预警系统。
  (五)建立协同应急责任体系
  1.建立协同应急责任清单。以区域应急联动综合预案为指导,研究确定京津冀协同应对事故工作中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急队伍的工作责任,联合编制区域协同应急责任清单,并根据联合应急演练评估结果及时调整。
  2.建立应急队伍服务区。依据区域应急能力评估结果,统一设计应急队伍能力模块分级服务覆盖标准,制定区域内应急队伍服务区划分,以应急队伍为核心,建立全覆盖、无盲区的应急队伍服务区。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京津冀协同应对事故灾难联席会议制度,由京津冀三省(市)安全监管局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成员,应急机构负责人担任联络员。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京津冀三地轮值,沟通协同工作进展,研究决定协同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和决策,部署重大任务。三省(市)根据工作需要和本地实际建立各自组织形式,督促、跟踪、协调协同工作各项任务,每季度进行工作进展情况沟通。
  为保证京津冀协同应对事故灾难工作在全国的示范性,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协调协同工作,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提供技术支持。
  (二)强化需求调研。京津冀三省(市)应充分开展安全生产应急与联动工作现状和需求调研,收集分析各级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高危及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在重特大事故和跨境事故的风险控制、事故响应、现场处置、队伍调度、资源调配等方面的具体需求。在需求调研的基础上梳理协同工作任务清单,编制协同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具体内容及经费需求,申请专项资金保障工作实施。
  (三)强化任务落实。京津冀三省(市)按照“自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参加本工作。三省(市)应根据纲要分别编制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在目标任务推进过程中,要认真做好方案设计、跟踪分析和协调指导,及时组织沟通和交流。适时开展工作实施情况评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联席会议报告,确保工作目标和任务如期完成。
  (四)强化沟通交流。加强区域内、国内和国际沟通交流,及时调整、修正工作方案。三省(市)每年联合开展1-2次交流,互相学习借鉴应急工作经验与特色成果。开展三省(市)应急人员联合培训,共享应急人员培训需求和培训计划,优化培训项目。加强与已建立省级政府部门间应急合作,开展与泛珠三角九省(区)、苏皖鲁豫四省、赣鄂两省、长三角地区、黄河三角洲地区、东北三省及内蒙古等区域的调研、交流,学习借鉴各区域应急机制建设实施经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做法,考察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地区)的区域应急机制与管理。

  附件1:
  京津冀协同应对事故灾难工作制度清单

  1.《区域协同应对事故灾难联席会议制度》
  2.《区域安全生产应急联动信息通报管理办法》
  3.《跨区域生产安全事故联合应急演练制度》
  4.《跨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附件2:
  京津冀协同应对事故灾难工作标准清单


  一、协同应急组织管理机制支撑标准
  1.《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应急联动作业标准》

  二、协同应急工作机制支撑标准
  2.《跨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与工作规范》
  3.《跨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

  三、区域应急准备建设支撑标准
  (一)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支撑标准
  4.《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指南》
  (二)安全生产应急能力管理支撑标准
  5.《应急资源普查登记表格》
  6.《区域安全生产应急能力评估指南》
  (三)区域应急联动预案管理支撑标准
  7.《跨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8.《跨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专家评审细则》
  9.《跨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评估规范》
  (四)跨区域重特大事故联合应急演练支撑标准
  10.《跨区域生产安全事故联合应急演练实施与评估细则》

  四、协同应急能力建设支撑标准
  (一)应急能力建设支撑标准
  11.《危化、矿山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分级标准》
  12.《应急队伍事故处置补偿标准》
  (二)协同应急信息化建设支撑标准
  13.《省级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互联互通总体技术要求》
  14.《安全生产应急联动信息资源交换指标》
  15.《京津冀安全生产应急联动协同工作平台数据共享接口规范》

  五、应急责任体系建设支撑标准
  16.《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服务区域划分标准》

  六、人员培训支撑标准
  17.《应急管理人员培训指南》
  1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人员、应急队员、救援人员培训指南》
  1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志愿者培训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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