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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应至少提前24小时向南港海事机构以规定格式预报船舶动态,航程不足24小时的,应在驶离上一港前报告。预报主要内容发生变更应以书面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更正。
1.2进入大港港区的船舶应当提前向南港海事机构报告航行计划。
1.3天津南港工业区港务有限公司每日1200时前,将当日1700时至次日1700时的船舶进出港计划报南港海事机构审核,南港海事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确定最终的船舶进出港计划。
1.4船舶在起锚前、锚泊后、驶入(出)大港港区航道前、经过防波堤口门、靠泊后和离泊前应通过VHF08频道以及其他有效手段向南港海事机构报告本船船名、位置、动态及南港海事机构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2.1下列情况下,大港港区航道禁止船舶航行:
2.2船舶应当保持VHF08频道守听,并服从海事主管机关的指挥。
2.3船舶在航道中行驶时应当与前船保持不小于本船6倍船长的安全距离。
2.4航道实行单向通航。未经允许,禁止船舶追越或在航道内掉头。
2.5船舶应当以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航速行驶。船舶在航道中航速最高不得超过10节。
2.6船舶在航道航行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1.3米,泊位停泊时水深不得小于0.5米。
2.7在实施下列作业(活动)前,业主单位、船东或其代理人应制定有关船舶航行和装卸作业期间的安全操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向海事主管机关报备。
2.8除紧急情况外,禁止船舶在港池、航道内锚泊。
2.9除加油、加水的船舶外,未经许可,禁止船舶之间的并靠。
3.1引航员不得在航道内登、离被引领船舶。引航员应将被引领船舶引领至安全水域后方可离船。
3.2码头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一旦发现码头或设施不适合船舶靠离的情况,应立即报告南港海事机构。
3.3当港口水域的冰情有碍航行安全时,港口设施(码头)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组织力量予以有效处置。
3.4施工作业船舶应当保持连续值班,并主动协调避让其他船舶,不得影响正常船舶的进出港作业。
3.5绞吸式挖泥船在施工期间,排泥管线不得占用航道或影响他船正常航行及靠离泊作业。
4.1本规则下列用语的解释:
4.2本规则自2011年8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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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大港港区及附近水域船舶航行规则

  • 发布部门: 天津海事局
  • 发文字号:津海通航[2011]304号
  • 发布日期:2011.08.30
  • 实施日期:2011.08.3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船舶


天津市大港港区及附近水域船舶航行规则
(天津海事局 津海通航〔2011〕3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天津市“双港双城”战略的实施,促进南港工业区快速发展,规范大港港区及附近水域船舶航行秩序,保障大港港区试通航期间的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大港港区及附近水域船舶航行规则》,现予以印发。

  附件:天津市大港港区及附近水域船舶航行规则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天津市大港港区及附近水域船舶航行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船舶在天津市大港港区及附近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
  本规则将根据该水域通航条件的变化进行修订。
  海事主管机关以海事通告或公告的形式对本规则所涉及的船舶通航水域、通航标准、航海保障等安全信息变更情况予以发布。

1.报告

  1.1 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应至少提前24小时向南港海事机构以规定格式预报船舶动态,航程不足24小时的,应在驶离上一港前报告。预报主要内容发生变更应以书面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更正。

  1.2 进入大港港区的船舶应当提前向南港海事机构报告航行计划。
  1.2.1港作船舶应提前24小时向南港海事机构报告作业计划或航行计划。
  1.2.2航行计划如有变更,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应及时报告南港海事机构。

  1.3 天津南港工业区港务有限公司每日1200时前,将当日1700时至次日1700时的船舶进出港计划报南港海事机构审核,南港海事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确定最终的船舶进出港计划。

  1.4 船舶在起锚前、锚泊后、驶入(出)大港港区航道前、经过防波堤口门、靠泊后和离泊前应通过VHF08频道以及其他有效手段向南港海事机构报告本船船名、位置、动态及南港海事机构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2.航行和停泊

  2.1 下列情况下,大港港区航道禁止船舶航行:
  2.1.1夜间;
  2.1.2风力大于或等于7级;
  2.1.3能见度小于1000米;
  2.1.4主航道冰况信号“Ⅱ”及以上;
  2.1.5海事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

  2.2 船舶应当保持VHF08频道守听,并服从海事主管机关的指挥。

  2.3 船舶在航道中行驶时应当与前船保持不小于本船6倍船长的安全距离。
  2.3.1船舶穿越航道时不得妨碍航道内船舶的正常航行并应尽可能与航道中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的航向穿越。

  2.4 航道实行单向通航。未经允许,禁止船舶追越或在航道内掉头。

  2.5 船舶应当以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航速行驶。船舶在航道中航速最高不得超过10节。

  2.6 船舶在航道航行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1.3米,泊位停泊时水深不得小于0.5米。

  2.7 在实施下列作业(活动)前,业主单位、船东或其代理人应制定有关船舶航行和装卸作业期间的安全操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向海事主管机关报备。
  2.7.1大型拖带作业;
  2.7.2装卸、运输超大型货物;
  2.7.3其他对港口通航安全影响较大的船舶。

  2.8 除紧急情况外,禁止船舶在港池、航道内锚泊。

  2.9 除加油、加水的船舶外,未经许可,禁止船舶之间的并靠。

3.通航保障

  3.1 引航员不得在航道内登、离被引领船舶。引航员应将被引领船舶引领至安全水域后方可离船。

  3.2 码头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一旦发现码头或设施不适合船舶靠离的情况,应立即报告南港海事机构。

  3.3 当港口水域的冰情有碍航行安全时,港口设施(码头)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组织力量予以有效处置。

  3.4 施工作业船舶应当保持连续值班,并主动协调避让其他船舶,不得影响正常船舶的进出港作业。

  3.5 绞吸式挖泥船在施工期间,排泥管线不得占用航道或影响他船正常航行及靠离泊作业。

4.附则

  4.1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解释:
  4.1.1大型拖带作业是指钻井平台、浮船坞、万吨级以上无动力船舶、甲板驳船、船体分段、船壳等操纵能力严重受限的笨重拖带作业。
  4.1.2超大型货物是指船体分段、船体上层建筑、大型化工容器、集装箱装卸桥吊和岸吊整机或散件、石油勘探平台、其他大型海洋工程设备。

  4.2 本规则自2011年8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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