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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市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 发布部门: 天津市民政局
  • 发文字号:津民发[2009]81号
  • 发布日期:2009.08.19
  • 实施日期:2009.08.1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婚姻登记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市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津民发[2009]81号)



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团体双重管理体制,加强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之间的相互配合,促进我市社会团体健康规范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经各单位协商,决定建立市属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组成单位

  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与社会团体数量较多、管理职责较重的业务主管单位组成。各单位应明确相关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承办具体工作,并建立联络人通讯录,使本制度充分发挥作用。


  二、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一)登记管理机关应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3、对社会团体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的社会团体给予行政处罚。

  (二)业务主管单位应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3、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4、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5、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三、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每年第四季度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本年度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和总结,就下一年度工作安排进行沟通、听取意见并做出相应调整。

  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成员单位到工作做的好的业务主管单位进行现场学习和经验交流。以座谈、研讨等形式就如何做好社会团体的登记、日常管理、年检等问题或针对某个专题进行研究、沟通,达成共识,必要时制定相关工作措施。


  四、沟通相关信息,做到资源共享

  各单位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方面的问题应及时交流信息,实现相关资源的共享。在管理工作中遇到疑点、难点时,应及时联系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行实施。


  五、加强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

  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协作,共同引导社会团体加强规范化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档案证章管理和重大活动报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在年检、换届等事项的初审中,督促社会团体完善以章程为核心、以会员(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为执行机构、秘书长为执行者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行机制,促进社会团体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六、切实加强日常监管

  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履行好各自的职责。遇有违反《条例》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需给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征求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并请业务主管单位在征求意见表上签字盖章。业务主管单位认为社会团体已不具备存在条件,或发现所辖社会团体存在违法事实和行为的,应将其基本情况函告登记管理机关,以便登记管理机关视情给予相应处理。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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