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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发布实施《天津市环保局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 发文字号:津环保监[2011]131号
  • 发布日期:2011.06.08
  • 实施日期:2011.07.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上市公司租赁融资外汇


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发布实施《天津市环保局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的通知
(津环保监[2011]131号)



各区县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市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依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和《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工作指南》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环保局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并经2011年第四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天津市环保局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

  一、核查对象

  在我市注册登记并申请上市的企业或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二、核查权限

  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企业和跨省从事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中规定的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由市环保局提出核查初审意见,报环境保护部核查;其他申请企业由市环保局直接出具核查意见。


  三、核查内容和要求

  (一)申请上市的企业

  1、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率达到100%,且经环保部门验收批复(试生产期间的除外)。在核查时段之前存在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竣工验收的违法行为,除如实反映该违法情况外,企业应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向环保部门申请进行环保调查和验收。

  核查时段内项目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或“三同时”验收制度的,企业应立即履行相关的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2、企业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取得排污许可证,达到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按规定缴纳排污费。企业应提供排污申报登记表、排污许可证明及环保部门发出的缴费通知单和缴费收据。

  3、环保部门对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得到落实,完成环保部门下达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环保部门对企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要求(附环保部门下达的减排任务通知书),企业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情况(附污染物总量减排工程措施),如果没有总量减排任务,应由环保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4、企业排放的主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以环保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为准。对未按要求开展环境监测的,应提出整改实施方案,并按规定补做监测(必须提供最近一年监测报告)。

  5、企业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均达到100%。企业应提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置合同和转移联单复印件。

  6、企业环保设施稳定运转率达到95%以上。根据核查时段内环保设施的运行、维修记录,现场确认环保设施的完备并与生产设施同时正常运行。

  7、企业产品、副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使用的工艺、设施等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要求。

  8、企业有健全的环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涉及较大环境风险的企业还要有完善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9、企业模范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核查时段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0、企业单位产品产污强度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有关部门的评估验收。

  11、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应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制定重金属污染环境应急预案,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

  12、企业应按照《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发布环境信息。

  13、企业应对上一次环保核查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完成上一次环保核查承诺。

  (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其拟募集资金投向项目还应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四、核查程序

  (一)普通程序

  申请上市的企业或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为重污染企业的,适用普通程序。

  1、企业需提交下列的材料

  (1)企业申请办理环保核查情况意见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概况,环保核查时段,企业环境保护基本情况说明(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保工作达到的水平等),拟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概况;

  (2)企业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出具的企业在环保核查时段内环境保护情况的初审意见(需文头和发文字号);

  (3)企业环保核查技术报告和技术报告电子版(光盘或u盘)。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委托环境保护部认可资质的技术核查单位开展核查工作、编制技术报告。技术单位应有与企业所从事行业相对应的资质,项目负责人要持有环保核查培训合格证书。同一家企业连续两次融资不得委托同一家技术单位现场核查、编制技术报告。

  (4)市环保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请受理及核查程序

  (1)申请受理。企业应当向市环保局办公室报送相关申请材料,市环保局办公室按照公文流转程序将申请材料转至市环境监察总队,由市环境监察总队按照规定进行受理及核查工作。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2)专家审查和征求意见。申请受理后,市环境监察总队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对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同时将技术报告送市环保局相关处室征求意见。专家或相关处室认为尚有问题待查明或需要整改的,市环境监察总队应当汇总后一次性告知企业,企业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对问题进行整改。

  (3)公示。核查权限在市环保局的,经专家审查和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后,未发现问题或者已经完成整改的,需在我市主要媒体及政府网站上公示10天。企业应根据要求将公示稿在市级报刊上连续刊登10天,并承担相关费用。市环境监察总队负责将公示稿在“天津政务网”进行公示。对于公示期间有投诉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

  (4)局务会审议。在公示阶段完成后(核查权限在环境保护部的,在专家审查和征求意见阶段完成后),经局主管领导批准,提交局务会审议。

  (5)出具核查意见。核查权限在市环保局的,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后,出具环保核查意见,并抄报环境保护部;核查权限在环境保护部的,向环境保护部报送核查初审意见,并抄送企业。

  (6)工作时间。市环保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市环保核查,企业补充材料、进行整改、公示、因投诉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在内。

  (二)简易程序

  申请上市的企业或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为非重污染企业的,适用简易程序。

  1、企业需提交下列的材料

  企业申请办理环保核查情况证明的书面申请,企业所在区县环保部门出具的企业环保核查时段内环境保护情况的初审意见(需文头和发文字号),企业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的所有材料(相关材料不能提供时应作出书面说明并盖章),以及市环保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2、申请受理及核查程序

  企业向市环保局办公室报送申请材料,市环保局办公室按照公文流转程序将申请材料转至市环境监察总队,由市环境监察总队按照规定进行受理及核查工作。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市环境监察总队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征求相关处室意见。对未发现问题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企业补充材料、进行整改的时间不计在内)出具核查意见,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五、监督管理

  1、对申请核查前一年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市环保局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受到环境保护部或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

  2、在核查过程中,企业存在以下违法情形之一,尚未改正的,市环保局将退回其核查申请材料,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申请: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违反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等有关规定;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未完成因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污染或因引发群体性环境事件而必须实施的搬迁任务等。

  3、严厉处罚弄虚作假行为。核查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重大违法事实的行为,市环保局将及时终止核查,且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对于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重大违法事实行为的上市环保核查技术咨询单位,市环保局2年内不再受理其编制的技术报告,同时报环境保护部建议撤销相关责任人员证书。


  六、后督查制度

  对于通过环保核查的企业,市环保局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后督查工作,重点检查企业承诺限期完成整改的环境问题。后督查情况将及时报告环境保护部,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向社会发布后督查信息。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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