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对无偿接管和调拨、划拨国有房产进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部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管[2006]1323号
- 发布日期:2006.12.31
- 实施日期:2007.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房屋住宅建设
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各区县房管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无偿接管和调拨、划拨的国有房产的管理,切实做好国有房产无偿接管和调拨、划拨的认定工作,根据市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2]75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凡通过接管取得的单位产住房和经市政府批准调拨、划拨取得的非住宅房屋的房产,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土地仍采取划拨方式的,需要进行认定。
二、认定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备案的房屋租赁经营国有企事业单位;
(二)按照计划租金经租。
三、认定程序
(一)认定申请
1、接管单位产住房
房屋租赁经营单位签订房屋移交协议后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进行认定,填写《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接管单位产住房认定审核表》(附件1),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2)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移交协议(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4)移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5)移交房屋内的住户明细(原件留存);
(6)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7)经营管理存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托管房屋提供托管协议(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留存)。
2、调拨、划拨的非住宅房屋
接受调拨、划拨非住宅房屋的单位在划拨批准文件下发后到备案部门进行认定,填写《非住宅房屋调拨、划拨认定审核表》(附件2),并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2)调拨、划拨批准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调拨、划拨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4)调拨、划拨房屋内的租用单位明细(原件留存) (查验原件);
(5)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接管单位产住房和接受非住宅房屋调拨、划拨所提供的材料经核对内容无误的,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专用章。
(二)认定审查
接管单位产住房的,申请人需将《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接管单位产住房认定审核表》送达房屋移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将《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接管单位产住房认定审核表》报送备案部门。
备案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进行审查,并到房屋所在地进行现场检查和确认。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接管单位产住房认定审核表》或《非住宅房屋调拨、划拨认定审核表》中签署意见。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其他
接管单位产住房的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持《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接管单位产住房认定审核表》、接受调拨或划拨房屋的单位持《非住宅房屋调拨、划拨认定审核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收取登记费、印花税和工本费,并核发房地产权证。
六、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接管单位产住房认定审核表
2.非住宅房屋调拨、划拨认定审核表
附件1:
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接管单位产住房认定审核表
附件2:
非住宅房屋调拨、划拨认定审核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对无偿接管和调拨、划拨国有房产进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管〔2006〕1323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各区县房管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无偿接管和调拨、划拨的国有房产的管理,切实做好国有房产无偿接管和调拨、划拨的认定工作,根据市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单位产房屋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2]75号)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凡通过接管取得的单位产住房和经市政府批准调拨、划拨取得的非住宅房屋的房产,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土地仍采取划拨方式的,需要进行认定。
二、认定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备案的房屋租赁经营国有企事业单位;
(二)按照计划租金经租。
三、认定程序
(一)认定申请
1、接管单位产住房
房屋租赁经营单位签订房屋移交协议后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进行认定,填写《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接管单位产住房认定审核表》(附件1),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2)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移交协议(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4)移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5)移交房屋内的住户明细(原件留存);
(6)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7)经营管理存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托管房屋提供托管协议(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留存)。
2、调拨、划拨的非住宅房屋
接受调拨、划拨非住宅房屋的单位在划拨批准文件下发后到备案部门进行认定,填写《非住宅房屋调拨、划拨认定审核表》(附件2),并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2)调拨、划拨批准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调拨、划拨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4)调拨、划拨房屋内的租用单位明细(原件留存) (查验原件);
(5)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接管单位产住房和接受非住宅房屋调拨、划拨所提供的材料经核对内容无误的,在留存的复印件空白处加盖专用章。
(二)认定审查
接管单位产住房的,申请人需将《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接管单位产住房认定审核表》送达房屋移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将《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接管单位产住房认定审核表》报送备案部门。
备案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进行审查,并到房屋所在地进行现场检查和确认。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接管单位产住房认定审核表》或《非住宅房屋调拨、划拨认定审核表》中签署意见。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其他
接管单位产住房的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持《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接管单位产住房认定审核表》、接受调拨或划拨房屋的单位持《非住宅房屋调拨、划拨认定审核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收取登记费、印花税和工本费,并核发房地产权证。
六、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接管单位产住房认定审核表
2.非住宅房屋调拨、划拨认定审核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接管单位产住房认定审核表
接管单位情况 | 移交单位情况 | ||||||||||||||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手机 | 联系电话 | 手机 | ||||||||||||
接 管 房 屋 情 况 | |||||||||||||||
房地产权证号 | 建筑形式 | 建成年代 | |||||||||||||
建筑面积 | 计租面积 | 月租金额 | 承租户数 | ||||||||||||
移交单位上级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接管单位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国土房管局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非住宅房屋调拨、划拨认定审核表
接受调拨、划拨房屋单位情况 | 原房屋产权单位情况 | ||||||||||||||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手机 | 联系电话 | 手机 | ||||||||||||
调 拨 划 拨 房 屋 情 况 | |||||||||||||||
房地产权证号 | 建筑形式 | 建成年代 | |||||||||||||
建筑面积 | 计租面积 | 月租金额 | 承租户数 | ||||||||||||
接受调拨划拨单位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原 房屋单位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国土房管局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